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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17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邱士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1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永豊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永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林永豊(一)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1年7月17日以100年度易字第4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0年11月15日以100年度訴字第7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1年6月22日以101年度訴字第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四)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1月26日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2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五)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0年9月26日以100年度審訴字第4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3月21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77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六)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1年10月5日以101年度易字第3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2月7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七)上開(一)至(六)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7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抗字第93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1年6月26日以101年度訴字第3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1年10月31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4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5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十)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2年4月17日以101年度訴字第8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7月31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5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十一)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103年7月3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十二)上開(八)至(十一)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1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在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無疑。

三、次查,受刑人於101年6月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七)、(十二)所示刑期,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2月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1月24日,且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84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邱士賓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1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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