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46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郭雅美李麗珠魏新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湘茹原名王乙喬、.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聲減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湘茹所犯附表編號 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1所載,與附表編號 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王湘茹因於91年10月15日起至92年10月 7日間犯連續偽造文書罪、86年 2月間某日起至87年 1月 2日間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 2所列於判決時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 1項第 3款、第 8條第 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魏新國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4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