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7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72號
- 受刑人
- 高大慶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受刑人高大慶民國58年10月22日生,應更正為民國54年12月11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是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受刑人高大慶民國58年10月22日生之記載係屬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