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智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智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由
本件受刑人張智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3至20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應為「99.03.16」,聲請書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應為「99.02.21」,誤載之處,本裁定附表均予訂正),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