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李英勇崔玲琦劉秉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智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智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由

本件受刑人張智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3至20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應為「99.03.16」,聲請書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應為「99.02.21」,誤載之處,本裁定附表均予訂正),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劉秉鑫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2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