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0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尉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尉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受刑人洪尉秦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至30所宣告之刑,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7 月;附表編號32至34所宣告之刑,前經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4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