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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筱珮陳玉雲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元忠
選任辯護人
陳達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元忠提出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元忠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現由鈞院羈押中,惟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陳元忠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銀行法第29條之1 、第29條第1 項、第125 條第1 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係經檢察官發布通緝後始到案,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陳元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其若能提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之保證金,應得擔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即無繼續羈押必要,是准於提出一百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予限制出境、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5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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