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寶珠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明珠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葉秀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1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寶珠、葉明珠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部分,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384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寶珠、葉明珠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前經本院判處罪刑,其中所犯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茲據被告許寶珠、葉明珠對於本院所為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規定,且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