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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08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黃湘瑩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文金

上列受刑人因公司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文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文金因銀行法、公司法等案件,分別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銀行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37號、99年度金重訴字第10、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558號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322號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6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4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183號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又因公司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22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受刑人自109年5月8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3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12年1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803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08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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