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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5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志洋遲中慧謝靜慧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騰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騰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編號1 至4 、9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參年,編號5 至8 、10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柒年。

理由

一、受刑人賴騰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9 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8.02.25」),其中編號1 至4 、9 等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 判決確定之98年2 月26日前,另編號5 至8 、10等罪之犯罪日期則在編號5判決確定之98年9 月21日前。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編號1 至4 、9 等罪及編號5 至8 、10等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謝靜慧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5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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