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騰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騰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編號1 至4 、9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參年,編號5 至8 、10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柒年。
理由
一、受刑人賴騰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9 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8.02.25」),其中編號1 至4 、9 等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 判決確定之98年2 月26日前,另編號5 至8 、10等罪之犯罪日期則在編號5判決確定之98年9 月21日前。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編號1 至4 、9 等罪及編號5 至8 、10等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