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文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文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文政因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徐文政因附表所示商業會計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 、2 犯罪日期欄所載之犯罪日期誤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