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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蔡永昌蔡新毅王美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文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文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文政因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徐文政因附表所示商業會計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 、2 犯罪日期欄所載之犯罪日期誤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王美玲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1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