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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蔡聰明汪梅芬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粟振庭

主文

粟振庭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提出抗告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粟振庭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並未於抗告書狀中敘述抗告之理由,自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查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尚非不可補正者,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提出抗告理由書狀,逾期則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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