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粟振庭
主文
粟振庭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提出抗告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粟振庭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並未於抗告書狀中敘述抗告之理由,自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查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尚非不可補正者,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提出抗告理由書狀,逾期則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