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梁家樺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爭輝
詹美年
陳光男
上列被告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因本院100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證券交易法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本件刑案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等三人均有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等三人上開刑案部分無罪並據以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