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金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律師 王尊民律師 被上訴人 林爭輝 詹美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律師 陳昆明律師 被上訴人 陳光男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郭香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0年度重附民上字 第6號),本院於105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訴訟編號001至067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蘇秀蘭等67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受領之。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於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以如附表一、二「供擔保假執行之金額」欄所示現金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附表一、二「求償金額」欄所示現金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按保護機構為保護公益,於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及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期貨事件,得由20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仲裁或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付仲裁或起訴,投保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為依投保法設立之 保護機構,並經附表一、二所示蘇秀蘭等67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下稱授權人),有授權同意書可參(見重附民卷第34至100頁),依投保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本件訴訟,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林爭輝(下稱林爭輝)自民國92年間起為元瑞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凱投資公司)、元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鴻投資公司)、詮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詮曄投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中元鴻投資公司、詮曄投資公司又分別係在集中交易市場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股票上市之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代號:2101)之法人董事、監察人,林爭輝並經南港輪胎公司派往大陸地區江蘇省「南港橡膠工業有限公司張家港保稅區」擔任工廠秘書室主任;被上訴人詹美年(下稱詹美年)自90年5月起擔任南港輪胎公 司法務組課長(詹美年之姐為南港輪胎公司總經理詹彩雲);被上訴人陳光男(下稱陳光男,與林爭輝、詹美年合稱被上訴人)則係南港輪胎公司、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監察人陳威陶之父親,陳光男長期即以自己名下及獲授權供其使用之如附表四所示謝淑秋等親友之證券帳戶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被上訴人共同基於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相對成交以製造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之犯意聯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由林爭輝指定詹美年為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之股票下單授權買賣人,林爭輝之妻即訴外人陳月美為林爭輝之股票下單授權買賣人,而授意詹美年逕行使用元瑞投資公司及智凱投資公司之證券帳戶(詳見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陳月美使用林爭輝之證券帳戶(詳見附表三編號三所示),由陳光男使用如附表四所示陳光男、謝淑秋等人證券帳戶,而共同自96年7月11日至97年1月23日間,以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下稱南港輪 胎公司投資部)作為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主要場所,由被上訴人分別決定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價格、數量,林爭輝再指示詹美年、陳月美使用如附表三所示元瑞投資公司等證券帳戶;陳光男使用如附表四所示之證券帳戶,分別以電話透過如附表三、四所示證券商營業員下單,而連續以高價買入或連續以低價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造成抬高或壓低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其中於96年10月15日起至96年11月1日止,計有8個營業日明顯影響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盤中成交價格下跌;於97年1月14日起至97 年1月23日止,計有5個營業日明顯影響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盤中成交價格上漲),且於密切接近之同一時段,以相同之價格,於渠等所支配如附表三、四所示各證券帳戶,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以造成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以此人為方式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誘使及誤導投資大眾為交易,使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市場價格以異於正常供需方式而變動,而為影響集中交易市場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進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違反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 款、第5款之規定,經本院刑事庭104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12號判決有罪在案(下稱刑事案件)。因被上訴人之操縱股價行為,使附表一、二所示授權人誤信前揭股價資訊,以非真實股價買賣股票受有損害,被上訴人之操縱股價行為與授權人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就授權人買進股票價格減去真實股價乘以購買股數差額負賠償責任,倘賣出價格高於真實股價,應以買進價格減去實際賣出價格乘以所購買股數差額賠償損害,真實股價應以未受人為操縱影響較為客觀公正之價格,即被上訴人從事拉抬股價前10日之收盤平均價格為據計算等情。爰依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第20條第3項、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85條之規定,擇一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訴訟編號001至067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蘇秀蘭等67人計新臺幣(下同)865萬5582元 ,及均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上訴人就遲延利息部分原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算,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如上,見本院卷㈠第86頁)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訴訟編號001至067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蘇秀蘭等67人計865萬 5582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上訴人受領 之(上訴人以自己名義起訴,並於言詞辯論時陳明由其先代為受領,核其真意如上)。㈢請准依投保法第36條規定,免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如不能依該條規定宣告假執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上訴人則以:㈠林爭輝、詹美年部分:證交所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所列舉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帳戶買賣南港輪胎公司之股數及價格,與電腦揭示買盤及賣盤最佳5檔之 價、量比對之結果,被上訴人係依循股市交易機制,參考電腦揭示最佳5檔之價、量訊息下單,以當時為可能優先成交 買進最多股票之最低價格下單買進股票,或以當時可能優先成交賣出最多股票之最高價格委賣股票,價格並無不合理之處,而股市下單買賣股票成交時,價格自然發生變動,乃市場價格自然形成之機制,其股票之成交價依下一筆成交之價格而變動,乃股市交易機制之自然反應,伊等並無炒作股價之違反證交法情事。且縱令以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所指於96年10月2日至96年11月1日間16個營業日,總計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37468945股計算所佔該區間股票市場總成交量之21.87%,尚未達證交所所規定之25%異常標準;於97年1月14日至97年2月間18個營業日,總計買進41123仟股,佔該區間該股票買進總成交量11.80%,亦未達25%之異常標準,益 證伊等並無違反證交法之不法情事,刑事案件判決認事用法違誤,不足為民事訴訟認定之依據,上訴人依證交法第155 條第3項規定請求伊等賠償,自屬無據。又伊等並無詐欺、 或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自未違反證交法第20條第3項或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且證交法規 範之目的是確保證券交易之公平性與公正性,非保證投資人必然獲得利潤與迴避損失之擔保,不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保護他人之法律,上訴人依證交法第20條第3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民法第185條之規定請求伊等賠償,亦屬無 據。況上訴人復未能證明其主張之損害與伊等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並以伊等操縱行為開始前10個營業日收盤價作為真實價格計算損害金額,亦不合理;㈡陳光男部分:依證交所製作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買賣亦未達該所之異常篩選標準(依該意見書認定影響股價者僅有14個營業日,僅佔查核期間天數9%,並無逐日交易之情形 ,不構成連續之要件;且依意見書統計,查核期間買進南港公司股票53192627股,賣出73487945股,各佔查核期間該股票市場總成交量之3.97%、5.49%),自無查核期間之交易行為影響南港輪胎公司股價之情事。又伊所有借予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之銀行帳戶,及以伊、謝淑秋等人帳戶名義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證券帳戶,均係伊自92年間陸續借予伊前妻王美惠使用,該等帳戶出借後實際使用情形,伊事前並不知情。且伊並未提供任何資金予林爭輝、詹美年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或以自己所有金錢借款予元瑞股資公司與智凱投資公司,亦無長期以自己及親友帳戶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情事。伊並無操縱南港輪胎公司股價之不法行為,更未與林爭輝、詹美年意圖操縱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而共同炒作該公司股票之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之情事,上訴人請求伊賠償,即屬無據。另上訴人計算求償金額,包含非在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認定明顯影響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股價之14個營業日,被上訴人如何構成侵權行為?仍應視各別投資人當日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動機,不可據以被上訴人間歇之買賣股票行為,即認構成整段查核期間內所有投資人買賣之損害原因,故被上訴人主張非在該14個營業日部分應不屬本件請求範圍內,應予剔除之。再參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2月30日金管證六字第0000000000號函,將真實價格擬制為操縱行為結束「後」90個交易日之日平均收盤價格,是應以96年11月1日後90個交易日 均價40.06元作為真實價格計算基準,不應以上訴人主張以 操縱行為前10日均價即50.76元作為真實價格計算等語,資 為抗辯。並於本院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查,㈠林爭輝係南港輪胎公司派往大陸地區江蘇省工廠秘書室主任,並為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詹美年為南港輪胎公司法務組課長,陳光男則係南港輪胎公司、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監察人陳威陶之父親;㈡被上訴人因涉嫌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價格,自96年7月11日起至97年1月23日止,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而觸犯同法第171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之罪責,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385號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經本院刑事庭以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共 犯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被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5471號刑事判 決撤銷發回更審,經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金上重更㈠第22 號刑事判決仍判決被上訴人共犯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被上訴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619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更審,經本院刑 事庭以104年度金上重更㈡第12號刑事判決仍判決被上訴人 共犯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㈢授權人於96年10月15日起至96年11月1日止、97年1月14日起至97年1月23日止,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數量及價格如101年9 月17日民事陳報狀附表一、二所示等情,有卷附起訴書、刑事判決可稽(見重附民卷第17至25頁、本院卷㈠第3至24頁 、第163至166頁、本院卷㈡第15至43頁、本院卷㈢第2至5頁、第243至288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172 頁),復經本院調取刑事案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 五、本件應審究者為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操縱南港輪胎公司股價行為,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是否有據 ?㈡上訴人主張附表一、二所示授權人因被上訴人之操縱股價行為而受有損害,其等所受損害與被上訴人操縱股價行為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否有據?㈢上訴人主張依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第20條第3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 有據?㈣上訴人所得請求之賠償金額為若干?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操縱南港輪胎公司股價行為,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是否有據? ⒈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禁止「意圖抬高 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之行為;違反該項禁止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款之規定論處。其目的係在使有價證券之價格能在自由市場正常供需競價下產生,避免遭受特定人操控,以維持證券價格之自由化,而維護投資大眾之利益。故必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或操縱股票市場行情之意圖,客觀上有對於某種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行為,始克成立。而所謂炒作行為,乃就證券集中市場建制之公平價格機能予以扭曲,藉由創造虛偽交易狀況與價格假象,使投資大眾受到損害,而達操縱股票交易市場目的。故炒作行為人主觀上應有以造成交易活絡表象,對市場供需之自然形成加以人為干擾,藉資引誘他人買進或賣出,以利用股價落差圖謀不法利益之意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參照)。行為人有以高於揭示價之價格,連續以大量或分散為數筆方式買進,以致於將市場之買價持續抬高,在「價格優先,優先成交」之原則下,當有可能抬高現行交易市場之價格,反之亦然。亦即,此項意圖在於行為人明明可以揭示價買進或賣出股票,卻偏偏要以高於揭示價買進或低於揭示價賣出股票,有違一般交易大眾欲以低價取得、高價出脫之心理。故行為人若有此意向高掛其買進價,或低掛其賣價應認具有本款之意圖。又上開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其旨在防止人為操控股價,導致集中交易市場行情發生異常變動,影響市場秩序。故如行為人有拉抬或壓抑交易市場上特定有價證券之意圖,且於一定期間內,就該特定之有價證券有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不論是否已致使交易市場之該特定有價證券價格發生異常變化之結果,亦不必事實上達到行為人所預期之高價或低價為必要,均屬違反該規定,構成同法第171條第1項高買或低賣證券違法炒作罪。而上開規定之所謂「連續」,係指於一定期間內連續多次之謂,不以逐日而毫無間斷為必要;所指「以高價買入」,亦不限於以漲停價買入,其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或以當日之最高價格買入等情形均屬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75號刑事判決意旨 參照)。又「連續以低價賣出」係指於特定期間,以低於平均賣價、接近最低賣出之價格或以最低之價格賣出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83號刑事判決參照)。 ⒉次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 例參照)。經查: ⑴、林爭輝係南港輪胎公司派往大陸地區江蘇省「南港橡膠工業有限公司張家港保稅區」工廠秘書室主任,且自92年間擔任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元鴻投資公司、詮曄投資公司實際負責人,其中元鴻投資公司、詮曄投資公司又分別係南港輪胎公司法人董事、監察人;詹美年自90年5月起擔任南港輪胎公司法務 組課長,有關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之證券交割帳戶係由林爭輝所掌控使用,而詹美年則於96年7 月至97年1月本案發生期間,受林爭輝之指示下單買 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證人即林爭輝之配偶陳月美則受林爭輝之指示以林爭輝證券帳戶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又陳光男則係南港輪胎公司、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元鴻投資公司、詮曄投資公司監察人陳威陶之父親,長期即以如附表四所示自己及供其使用之親友謝淑秋等帳戶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等情,為被上訴人在刑事案件所不爭執(見刑案一審卷㈡第34頁),並經證人陳郁汶、許美玲、丁美月、戴杜惠美、潘慧玲、洪金桐、陳秀娟、黃富裕、陳光超、葉淑華於刑事案件證述屬實(見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69至72頁、第107至112頁、第120至122頁、第123至134頁、偵查卷㈠第9至11頁、第13至14頁、第17至20頁、第22至28頁、第56至59頁、第63至64頁、第66頁、第68頁、刑案一審卷㈢第96至100頁 、第108至111頁、第172至174頁),且有公司申登資料查詢結果、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投資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開戶同意書、電話錄音語譯表、買進委託書、賣出委託書、開戶詢證回函、開戶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客戶徵信資料、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委託書、授權書與相關授權資料、開戶契約書與相關開戶資料、客戶成交資料、交易明細對帳單、客戶集、資、券財力表附於刑事案卷可稽(見警聲搜卷第8至12頁、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2冊第1 至2頁、第5至14頁、第16至17頁、第28至33頁、第37至38頁、第41至42頁、第49至50頁、第53至55頁、第95至124頁、第132至345頁,第3冊全卷,第4冊第1至90頁,第5冊第59至269頁)。又附表三、四所示證券帳戶於各該時間以各該價格買賣該等數量之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事實,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刑案一審卷㈡第34頁,二審重訴卷㈠第170至181頁、第212 頁),並有證交所南港輪胎公司股票(2101)交易分析意見書中之「玖、交易情形分析」所述交易內容數據在卷可憑(見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281至292頁),堪認屬實。 ⑵、觀之被上訴人所使用之證券公司帳戶係如附表三、四所示證券公司帳戶,而附表三各編號當天之市場成交量(仟股)、委託、成交情形、所佔比例、影響股價情形均如附表五所示,有前揭南港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附卷可稽(見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176至186頁,刑案重訴卷㈡第84至89頁)。由林爭輝、詹美 年使用之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林爭輝帳戶,與由陳光男所支配之陳光男及親友所開設之個人帳戶,於前揭分析期間,計有如附表五所示編號一96年7月11日、編號二96年8月7日、編號三96年8月9日、 編號七96年10月15日、編號八96年10月16日、編號九96年10月17日、編號十96年10月19日、編號十一96年10月24日、編號十二96年10月26日、編號十三96年10月30日、編號十四96年11月1日、編號十五97年1月14日、編號十七97年1月17日、編號十八97年1月18日等營業日之買進或賣出數量達該股票當日市場成交量5 %以上,所佔當日市場成交量比例甚高;尤於97年1 月14日至同年1月23日渠等之交易明顯使日平均成交 量大幅上揚,有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價量走勢圖在卷可參(見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202頁)。被上訴人於查核期間,共同使用附表三、四所示之證券公司帳戶,連續以高於或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之價格數檔委託買進、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如附表五編號一1 、編號七至十六、編號十七1至7、編號十八1至8、編號十九1至2所示,造成各當日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與同類股、加權股價指數之漲跌幅亦如附表五所示,而均有相當差距,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因渠等之買賣操作而使股票成交價格上漲及下跌之情形,亦為被上訴人所不否認,且渠等委託交易之價格,多有高於成交價4 至6檔之價格積極買進及低於成交價3至7檔積極賣出 之情形,有違一般投資「買低賣高」之交易常理。再參以附表五所示各日之合計佔當日市場成交量比例【即96年7月11日(11.35%)、96年8月7日(16.59% )、96年8月9日(16.29%)、96年9月13日(3.61%)、96年9月19日(3.43%)、96年10月2日(0.09%)、96年10月15日(5.59%)、96年10月16日(6.76%)、96年10月17日(4.46%)、96年10月19日(30.44%)、96年10月24日(15.39%)、96年10月26日(10.27%)、96年10月30日(10.03%)、96年11月1日(13.99%)、97年1月14日(18.61%)、97年1 月15日(1.39%)、97年1月17日(12.56%)、97年1月18日(6.05%)、97年1月23日(2.09%)】,可知該期間交易行為有影響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市場價格之情已明。足認被上訴人所為上述買入、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交易行為,係基於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及為製造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而相對成交。按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價格原應取決於市場之供需關係,惟被上訴人利用其個別之力,以如附表三所示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林爭輝等之證券公司帳戶、附表四所示陳光男自己所有及人頭之證券公司帳戶,於查核期間連續於盤中以高價大量委託買入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或低價大量委託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並為相對成交,扭曲市場價格機能,以達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對市場供需之自然形成加以干擾,足以使其他投資人誤解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狀況,渠等主觀上有以此誘使其他投資人買賣該檔股票,而期能坐收差額利益之意圖甚明。 ⑶、又參以詹美年於調查局北機組與刑事案件偵查時供稱:伊於90年5月進入南港輪胎公司法務組擔任課長, 工作地點在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固定在該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工作者有伊、陳郁汶及林爭輝等人。元瑞投資公司與智凱投資公司是林爭輝所有,實際負責人是林爭輝,是林爭輝委託伊於如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證券公司開戶,在上開證券公司帳戶開戶的受任人是寫伊。元瑞投資公司與智凱投資公司於96年7月 至97年1月該段期間內都是由林爭輝以電話指示交代 伊,指明單價、張數,金額以現股或融資、融券,在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每日以數千萬元至數億元使用元瑞投資公司與智凱投資公司的相關證券公司帳戶來下單操作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只要有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的日期,林爭輝就會每日以電話與伊聯絡,然後由伊向林爭輝回報買賣張數、金額若干,是由林爭輝指示伊喊盤;伊自己會製作筆記和證券商核對買賣張數,注意庫藏數量,每日會審閱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資金庫存對帳表或融資、融券餘額表;陳光男是南港輪胎公司監察人陳威陶的父親等語(見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52頁反面至第56頁,偵查卷 ㈠第80至82頁)。及參以林爭輝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時供稱:伊與前南港輪胎公司董事長林學圃是高中同學,彼此間認識十幾年;由於伊專長是管理,乃於91年8月間向當時擔任南港輪胎公司之總經理林學圃自 薦,經該公司人事部門甄選、面試,並在南港輪胎公司新竹新豐廠實習後,於91年11月派往中國大陸地區江蘇省「南港橡膠工業有限公司張家港保稅區」廠擔任秘書室主任,一直工作到現在,平均二個月返回臺灣休息7天。元瑞投資公司與智凱投資公司自92年起 迄今實際上由伊經營;陳郁汶是南港輪胎公司財務部職員,詹美年是南港輪胎公司法務課長;陳郁汶、詹美年都在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工作,由詹美年幫伊喊盤操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96年7月至97年1月間,都是以伊元瑞投資公司與智凱投資公司在各證券公司的帳戶以及伊個人自己帳戶來從事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對於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買、賣價格及數量,是由伊決定後,再由伊打電話回臺灣,由詹美年接聽後,依伊指示下單投資,因為詹美年幫忙伊操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故伊回臺灣後,會至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看買賣、交割、融資、現股的庫存表等語(見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40頁反面至第44頁反面)。 按投資人買入股票時,需於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存入資金,作為交割股票款項扣帳之用;而於出售股票時,證券公司將出售股票之款項轉入投資人之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並買進股票可否交割之唯一要求即是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有足夠資金足以做為交割股票款項扣帳之用,如果交割日當天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資金不足,即會發生違約交割,致投資人的信用立即崩盤。詹美年上揭所稱「每日會審閱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資金庫存對帳表」一節,即是審閱上述投資人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資金是否足夠作為交割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用。本件元瑞投資公司使用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等9個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智凱投資公司使用如附表 三編號二所示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等9個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總計18個交割股款之 銀行帳戶做為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如果資金調度失誤,則智凱投資公司與元瑞投資公司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就會發生違約交割,因此資金調度為元瑞投資公司及智凱投資公司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是否成交之成敗關鍵。此亦為詹美年為何需「每日會審閱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資金庫存對帳表」之原因所在。詹美年每日既有審閱元瑞、智凱等二家投資公司18個「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資金庫存對帳表」,上開「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中即有向陳光男借款或還款使用之帳戶。則詹美年即知元瑞、智凱等二家投資公司有向陳光男借款作為操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一事。又詹美年既是每日審閱該等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資金庫存對帳表,則於該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資金庫存不足時,自必須向林爭輝報告,是詹美年顯有參與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資金之調度事宜至明。益徵被上訴人確有共犯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及為製造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而相對成交之情事,以及詹美年與林爭輝、陳光男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⑷、再參以林爭輝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詢問時自承:陳光男與他前妻王美惠都是伊好友,陳光男是南港輪胎公司監察人陳威陶之父親,因渠等都有投資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所以彼此間互有資金往來,96年7月1日至97年2月26日間,伊以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及 伊個人帳戶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資金來源,除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自有資金外,伊大概向陳光男借貸資金有4億元或5億元間,經97年上半年結算,大概賺2億多元,但是因為下半年股價下跌,可能 沒有剩多少,伊及詹美年以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之名義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資金,其中於96年8月9日從陳光男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提領3筆金額,各為2483萬5340元、3104萬4174元及2483 萬5340元,第一筆再分2000萬元及483萬5340元匯入 智凱投資公司第一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內,第二筆再分2000萬元及1104萬4174元匯入智凱投資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帳戶內,第三筆再分2000萬元及483萬 5340元匯入智凱投資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另一帳戶內,均係用以交割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的股款,這是伊向陳光男借的,陳光男以前也有向伊調度資金,所以互相借錢不計息,伊除向陳光男借錢來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也有向王美惠借錢來交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陳光男借錢給伊,知道伊要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等語(見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41至 44頁),核與卷附台新銀行取款憑條、國內匯款申請書、陳光男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明細表、特別款項流向清查表所示之提款、匯款紀錄相符(見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1冊第73至84頁)。又智凱投資 公司96年8月9日、13日轉帳傳票「貸方」上清楚記載「會計科目:短期借款」、「摘要:陳光男借入」,亦有該96年8月9日轉帳傳票4張及96年8月13日轉帳傳票5張在卷足憑(見偵查卷㈡第30頁、第32頁、第34 頁、第36頁、第38頁、第40頁、第42頁、第44頁、第46頁),並證人陳郁汶於刑案一審亦證稱:伊為智凱投資公司所製作之上開轉帳傳票上「會計科目:短期借款」、「摘要:陳光男借入」等記載,是依照林爭輝給伊之資料所寫等語(見刑案一審卷㈢第172頁反 面),堪認林爭輝於調查局北機組之供述,應屬實在。且足證陳光男確有借款予林爭輝作為炒作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所用,其與林爭輝、詹美年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 ⑸、另參諸證人即台証(現為凱基)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下稱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營業員葉淑華於刑事案件一審證稱:陳光男、陳光亮、謝淑秋、王玉華、謝政道、王素梅、邱慧瑛等人均有在台証證券開戶,這些帳戶的委託人都是陳光男,也都是融資帳戶,96年到97年這段時間,都是由陳光男打電話下單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成交後其都會傳真到陳光男給的臺北傳真電話00-00000000,直接把交割單傳 真給陳太太,但不用在交割單上面記載給何人,因為交割單上面就有買賣股票戶頭的名字,陳光男給其00-000 00000傳真電話時,是跟伊說這個傳真電話是陳太太的等語(見刑案一審卷㈢第108頁反面至第110頁),並有證人葉淑華提供之載有「您好:該客戶如有成交都將當日交割單傳真至臺北電話(02)00000000謝謝!」等字樣之紙條,與載有「傳真00 -00000000」字樣之電話簿在卷可參(見偵查卷㈠第50至51頁);而該00-00000000號電話依卷內所附中華電信資料 查詢報表顯示,其用戶名稱為南港輪胎公司,申裝及帳寄地址均為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見偵查卷㈠第145頁),與林爭輝於大眾綜合證 券松江分公司之開戶詢證回函所填寫之地址相同(見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2冊第9頁),亦即為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之所在地,而王美惠並非南港輪胎公司人員,卻要求證券商將股票交割資料傳真至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顯見上開謝淑秋、陳光男、邱慧瑛、謝政道、陳光亮、王玉華、王素梅等人於台証證券公司所設之帳戶,係由陳光男向營業員下單買賣股票,實際上該等帳戶之買賣股票進出情形,均得由南港輪胎公司投資部所掌握一事,應堪認定。又證人即康和證券綜合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下稱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之營業員陳光超於刑案一審亦證稱:陳光男、陳光亮、黃月桃、謝淑秋、陳雅禎等人股票下單委託人都是陳光男,因為上開證券公司股票帳戶都有委託陳光男等語(見刑案一審卷㈢第97頁),雖其另證稱:陳光亮、黃月桃、陳雅禎等人的證券公司股票帳戶都是委託陳光男,後來王美惠打電話給伊,剛開始是說要跟陳光男借陳光亮、黃月桃、陳雅禎等人的帳號,伊說可以借但是不能下單,要王美惠去跟陳光男講,因為王美惠沒有這些人的委託單,之後陳光男、陳光亮、黃月桃、謝淑秋、陳雅禎的證券公司股票帳戶還是陳光男親自下單,但交割單不用傳真給陳光男,而是由伊直接打電話給王美惠告知她金額為多少,讓其完成交割,因王美惠要買股票的時候,陳光男就已經有跟伊說下班後要把這些金額告知王美惠,讓王美惠瞭解金額的多寡來完成交割手續等語(見刑案一審卷㈢第97頁反面),又證稱:陳光男打電話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部分,交割的金額都是由王美惠付款,決定下單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的價格、數量,應該是由王美惠決定,王美惠已經有跟伊說過她要跟陳光男借這些帳號,因為當初要完成交割時,陳光男說這些是王美惠買的等語(見刑案一審卷㈢第99頁正反面),而如附表四所示證券公司帳戶係陳光男提供予王美惠使用,陳光男係實際打電話下單操作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人,則陳光男對於王美惠使用其所提供各證券公司帳戶相關指定下單買賣情形已充分知悉,尤其如附表四編號二4至7、編號三8、編號五1、3 、編號六、編號十七13、編號十八9所示,係陳光男 所提供王美惠共同支配使用之帳戶於同一時段,以相同價格、股數買賣所為之相對成交,陳光男實難諉為不知,且足認陳光男確有參與本件犯罪行為堪以認定。 ⑹、再觀之附表五所示,其中由陳光男使用如附表四所示其與其親屬謝淑秋等人之證券公司帳戶(即由陳光男下單帳戶)之間有下列情事: ①、於96年8月7日謝淑秋、黃月桃、陳雅禎、陳光亮等證券公司帳戶由陳光男親自下單買進南港輪胎股票,當天同一時段,陳光男又以王玉華、黃月桃等證券公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總計508仟股(91仟股+232仟股+18仟股+167仟股=508仟股,詳如附表五編號二4、5、6、7所示,見刑案重訴卷㈡第85頁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 ②、於96年8月9日陳光亮之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由陳光男親自下單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當天同一時段,陳光男又以黃月桃之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下稱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總計104仟股(詳如附表五編號三8所示,見刑案重訴卷㈡第85頁反面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 ③、於96年9月19日王玉華之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帳 戶由陳光男親自下單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當天同一時段,陳光男又以自己使用之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以委託買進價格(每股51.3元)高於委託賣出價格(每股51.2元),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總計30仟股(詳如附表五編號五1所示,見刑案重訴卷㈡第85頁反面相 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 ④、於96年9月19日王玉華之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帳 戶,由陳光男親自下單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當天同一時段,陳光男又以王素梅之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以委託買進價格(每股51.3元)高於委託賣出價格(每股50.5元),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總計8仟股(詳如附表 五編號五3所示,見刑案重訴卷㈡第85頁反面相 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 ⑤、於96年10月2日陳光男以自己使用之金鼎證券嘉 義分公司帳戶下單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當天同一時段,陳光男又以陳雅禎之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總計18仟股(詳如附表五編號六1所示,見刑案重訴卷 ㈡第86頁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查陳雅禎是陳光男女兒,父女之間竟在同一天以同一價格相對成交同一股票,其結果只是繳手續費給證券公司,此交易對陳光男父女2人均無獲利 可言,可見陳光男本人有實際從事相對成交,藉以造成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 ⑥、於97年1月17日謝淑秋之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帳 戶,由陳光男親自下單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當天同一時段,陳光男又以自己使用之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總計20仟股(詳如附表五編號十七13所示,見刑案重訴卷㈡第87頁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查謝淑秋是陳光男之母親,母子之間竟在同一天以同一價格相對成交同一股票,其結果只是繳手續費給證券公司,此交易對陳光男母子2 人均無獲利可言,可見陳光男本人有實際從事相對成交,藉以造成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 ⑦、於97年1月18日,謝淑秋之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 帳戶,由陳光男親自下單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當天同一時段,陳光男又以自己使用之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以委託買進價格(每股45.8元)高於委託賣出價格(每股45.7元),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27仟股(詳如附表五編號十八9所示,見刑案重訴卷㈡第87頁相關 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查謝淑秋是陳光男之母親,母子之間竟在同一天以同一價格相對成交同一股票,其結果只是繳手續費給證券公司,此交易對陳光男母子2人均無獲利可言,可見 陳光男本人有實際從事相對成交,藉以造成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 ⑧、依上所述,陳光男實際知悉於同一交易日其所下單帳戶之間有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或以委託買進價格高於委託賣出價格方式相對成交等情甚明。 ⑺、再依證交所100年9月7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 (見刑案重訴卷㈡第83頁)所附相對成交明細表如下: ①、96年9月19日陳光男以其自己使用之金鼎證券嘉 義分公司帳戶與王玉華之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由陳光男以電話透過如附表四編號七所示不知情證券商營業員下單,以委託買進價格(每股51.3元)高於委託賣出價格(每股51.2元),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30仟股(見刑案重訴卷㈡第85頁反面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 ②、96年10月2日陳光男以其自己使用之金鼎證券嘉 義分公司帳戶與陳雅禎之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由陳光男以電話透過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證券商營業員下單,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18仟股(見刑案重訴卷㈡第86頁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 ③、依附表五編號十七13所示,97年1月17日陳光男 以其自己使用之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與謝淑秋之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由陳光男以電話透過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證券商營業員下單,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20仟股(見刑案重訴卷㈡第87頁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④、依附表五編號十八9所示,97年1月18日陳光男以其自己使用之金鼎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帳戶與謝淑秋之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帳戶,由陳光男以電話透過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證券商營業員下單,以委託買進價格(每股45.8元)高於委託賣出價格(每股45.7元),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相對成交27仟股(見刑案重訴卷㈡第87頁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 ⑤、依上所述,陳光男不但知悉於同一交易日其所下單帳戶之間有以相同之委託買進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或以委託買進價格高於委託賣出價格方式相對成交之交易外,且陳光男實際亦以其自行使用之前揭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與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等2個證券帳戶親自參與委託買賣南港輪胎公 司股票相對成交之交易。 ⑻、林爭輝、詹美年雖抗辯:證交所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所列舉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帳戶買賣南港輪胎公司之股數及價格,與電腦揭示買盤及賣盤最佳5 檔之價、量比對之結果,被上訴人係依循股市交易機制,參考電腦揭示最佳5檔之價、量訊息下單,以當 時為可能優先成交買進最多股票之最低價格下單買進股票,或以當時可能優先成交賣出最多股票之最高價格委賣股票,價格並無不合理之處,而股市下單買賣股票成交時,價格自然發生變動,乃市場價格自然形成之機制,其股票之成交價依下一筆成交之價格而變動,乃股市交易機制之自然反應,伊等並無炒作股價之違反證交法情事。且縱令以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所指於96年10月2日至96年11月1日間16個營業日,總計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37468945股計算所佔該區間股票市場總成交量之21.87%,尚未達證交所所規定之 25%異常標準;於97年1月14日至97年2月間18個營業日,總計買進41123仟股,佔該區間該股票買進總成 交量11.80%,亦未達25%之異常標準,可見伊等並 無違反證交法之不法情事云云;陳光男亦抗辯:依證交所製作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買賣亦未達該所之異常篩選標準(依該意見書認定影響股價者僅有14個營業日,僅佔查核期間天數9%, 並無逐日交易之情形,不構成連續之要件;且依意見書統計,查核期間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53192627股,賣出73487945股,各佔查核期間該股票市場總成交量之3.97%、5.49%),自無查核期間之交易行為影響南港輪胎公司股價之情事云云。惟查: ①、按投資人於買賣股票掛單時雖可依電腦揭示最佳5檔買賣價量資訊而決定買賣價格之出價,惟證 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違法「以高價 買入」行為,重點係在於行為人之出價與市場買價相比較是否為「高價」,故被上訴人於上開時段之出價是否合於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所 規定之違法以「高價」買入,應觀察是否為當時市場買方之高價,而非與當時市場之賣價相比較,自不待言。至於「以低價賣出」行為,則係在於行為人之出價與市場賣價相比較是否為「低價」,而不在於其出價與市場之買價相比較是否為「低價」。依當時揭示制度,被上訴人既明知如附表五所示各日得以較低價格委託買進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或以較高價格委託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卻反其道而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與渠等所辯為投資該股票而買賣,應考量成本而購入之情形有異。況以高於當時所揭示成交價之價格下單買進股票或以低於當時所揭示成交價之價格下單賣出股票,依現行證券交易制度及實務,固能取得優先成交次序,惟其實際操作結果亦甚易產生投資人所未預期之過高或過低價格成交之風險。此係因證券市場之股票成交價格,尚須視各該盤撮合交易時之買賣盤強弱勢而決定,且股票交易市場瞬息萬變,乃眾所周知之事,是以連續、多次高於當時所揭示成交價之價格下單買進股票或低於當時所揭示成交價下單賣出股票,對該投資人而言,實有難以控制買進成本或賣出所得,亦即易發生因買進成交價格過高而被套牢或賣出成交價格過低而虧損之風險。再者,在現行價格優先之證券交易制度下,若大量以高於當時所揭示之成交價格委買股票或以低於當時所揭示之成交價格委賣股票,顯有使原本能以較低價格買進、較高價格賣出之股票,卻因該投資人所為前揭大量高價委買單或大量低價委賣單而被推升成交價或殺低成交價,使其投資成本大幅增加抑或獲利大幅減少。是除非有抬高或壓低該特定個股股價之意圖,否則對以賺取股票交易或投資利潤為本質及最終目的之股市投資人而言,大量、連續多次之高價委買或低價委賣交易顯對渠等不利,乃屬當然。被上訴人雖非以漲停價買進或跌停價賣出,且非每天逐日不間斷交易,但渠等於查核期間內分散多筆交易,已屬連續,顯有基於抬高南港輪胎公司股價而買進該檔股票或壓低該股股價而賣出該檔股票之意圖及故意甚明。 ②、又被上訴人除有前述意圖抬高、壓低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價格而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之違反證交法行為外,尚有如附表五編號一2、3、編號二1至3、編號三1至7、編號四、編號五2、4、編號十七8至12、編號十九3所示由林爭輝、詹美年所使用如附表三所示證券公司帳戶與由陳光男如附表四所示證券公司帳戶所進行之相對交易,以及如附表五編號二4至7、編號三8、編號五1、3、 編號六、編號十七13、編號十八9所示由陳光男 如附表四所示證券公司帳戶所進行之相對交易,被上訴人上開異常交易行為,造成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可見渠等有意圖誘使他人買賣該股票之目的,應可認定。又被上訴人交易之總成交量縱未達證交所所規定之異常標準,惟若有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或市場秩序之操縱行為者,不論其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是否超過該有價證券當日總成交量之25%,並不影響其炒作操縱股票之認定。又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在證交所上市之有價證券, 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其旨在防止人為操控股價,導致集中交易市場行情發生異常變動,影響市場自由、公開決定價格之秩序。倘行為人於一定期間內,就該特定之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致集中交易市場行情有發生異常變動而影響市場秩序之危險者,復無其他合理之投資、商業上目的,即得據以認定其主觀上有拉抬或壓抑交易市場上特定有價證券之意圖。具體而言,判斷行為人是否有影響或操縱市場以抬高或壓低某種有價證券價格之主觀意圖,除考量行為人之屬性、交易動機、交易前後之狀況、交易型態、交易占有率以及是否違反投資效率等客觀情形因素外,行為人之高買、低賣行為,是否意在創造錯誤或使人誤信之交易熱絡表象、誘使投資大眾跟進買賣或圖謀不法利益,亦為重要之判斷因素。 ⑼、陳光男又抗辯:伊所有借予元瑞投資公司、智凱投資公司之銀行帳戶,及以伊、王玉華等人帳戶名義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證券帳戶,均係伊自92年間陸續借予伊前妻王美惠使用,該等帳戶出借後實際使用情形,伊事前並不知情。且伊並未提供任何資金予林爭輝、詹美年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或以自己所有金錢借款予元瑞股資公司與智凱投資公司,亦無長期以自己及親友帳戶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情事。伊並無操縱南港輪胎公司股價之不法行為,更未與林爭輝、詹美年意圖操縱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而共同炒作該公司股票之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之情事云云。但查: ①、依上開林爭輝於刑案供述情節、證人葉淑華及陳光超於刑案證述情節及相關證據,足以證明陳光男有借款予林爭輝、元瑞投資公司及智凱投資公司用以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且陳光男有以附表四證券帳戶炒作該公司股票,已如前述。 ②、又觀之陳光男與元瑞投資公司之資金往來:依調查局北機組扣押物封條之扣押物編號:F-05,扣押物名稱:97年11月13日扣押物D-06白色磁碟電子檔列印智凱投資公司、元瑞投資公司借據,扣押物所有人為林爭輝。其中借款人為元瑞投資公司,債權人陳光男之借據有4張分別為:借款 日期95年12月14日、借款金額2億9000萬元、借 款期間95年12月15日至96年12月14日;借款日期96年8月13日、借款金額1億4504萬0585元、借款期間96年8月13日至97年5月31日;借款日期97年5月27日、借款金額2億0411萬8067元、借款期間95年5月27日至97年12月31日;借款日期97年8月19日、借款金額3400萬、借款期間97年8月19日 至97年12月31日。上述借款人元瑞投資公司,債權人陳光男之4張借據如前述,該借據4張係自上述扣押物D-06白色磁碟電子檔所列印(見刑案重更㈡卷㈡第360頁、第362頁、第364頁、第366頁),並無借款人之簽章,顯然是元瑞投資公司存檔資料,即為元瑞投資公司留底之複本做為日後對帳之用,並非交給債權人陳光男之正本;是以上述該等借據不在陳光男之處甚為合理。另依據扣押物編號A-10-5,元瑞投資公司,會計憑證(96年7月-8月);扣押物編號A-10-7,元瑞 投資公司,會計憑證(96年10月)等3個月之元 瑞投資公司會計憑證所示,於上述期間陳光男陸續借給元瑞投資公司之3筆短期借款,金額合計 9036萬8590元,有元瑞投資公司會計轉帳傳票及元瑞投資公司銀行存摺存入紀錄在卷可證(見調查局北機組扣押物編號A-10-5之元瑞投資公司之轉帳號數編號16、17、18之轉帳傳票、銀行存摺存入紀錄;刑案重更㈡卷㈡第258頁、第260頁、第262頁、第264頁、第266頁、第268頁);元瑞投資公司亦陸續還給向陳光男所借2筆短期借款 ,金額合計1億4500萬元,有元瑞投資公司會計 轉帳傳票及元瑞投資公司銀行存摺扣帳紀錄及元瑞投資公司匯款給陳光男之銀行匯款回條聯在卷可證(見調查局北機組扣押物編號A-10-7之元瑞投資公司之轉帳號數編號112及134之轉帳傳票、銀行存摺扣帳紀錄、銀行匯款回條聯;刑案重更㈡卷㈡第274頁、第276頁、第278頁、第280頁、第282頁)。由此可知,元瑞投資公司會計憑證 ,於向陳光男借款之記載以元瑞投資公司銀行存款帳戶之入帳記錄做為依據;於還給向陳光男之短期借款尚有匯款給陳光男銀行存款帳戶之匯款回條聯做為依據,足證元瑞投資公司會計憑證之記錄並非無據。 ③、再觀之陳光男與智凱投資公司之資金往來:依前揭扣押物編號:F-05,扣押物名稱:97年11月13日扣押物D-06白色磁碟電子檔列印智凱投資公司、元瑞投資公司借據,扣押物所有人為林爭輝。其中借款人為智凱投資公司,債權人陳光男之借據有3張分別為:借款日期96年3月8日、借款 金額714萬0488元、借款期間96年3月8日至96年 12月31日;借款日期96年8月13日、借款金額 7330萬8312元、借款期間96年8月13日至97年8月12日;借款日期96年10月11日、借款金額2億 0520萬元、借款期間96年10月11日至97年10月11日。上述借款人智凱投資公司,債權人陳光男之3張借據,係自上述扣押物D-06白色磁碟電子 檔所列印(見刑案重更㈡卷㈡第368頁、第370頁、第372頁),並無借款人之簽章,顯然是智凱 投資公司存檔資料,即為智凱投資公司留底之複本做為日後對帳之用,並非交給債權人陳光男之正本;是以上述該等借據不在陳光男處甚為合理。另依據扣押物編號A-10-1,智凱投資公司,會計憑證(96年7月-8月);扣押物編號A-10-3 ,智凱投資公司,會計憑證(96年10月)及扣押物編號A-10-4,智凱投資公司,會計憑證(96年11-12月)等5個月智凱投資公司會計憑證所示,於上述期間陳光男陸續借給智凱投資公司10筆短期借款,金額合計3億8405萬8506元,有智凱投 資公司會計轉帳傳票及智凱投資公司銀行存摺存入紀錄在卷可證(見調查局北機組扣押物編號 A-10-1之智凱投資公司之轉帳號數編號5、6、7 、8、19、20、21、22、23、30之轉帳傳票與智 凱投資公司銀行存摺存入紀錄,扣押物編號A-10-3之智凱投資公司之轉帳號數編號30之轉帳傳票與智凱投資公司銀行存摺存入紀錄;刑案重更㈡卷㈡第288頁、第290頁、第292頁、第294頁、第296頁、第298頁、第300頁、第302頁、第304頁 、第306頁、第308頁、第310頁、第312頁、第 314頁、第316頁、第318頁、第320頁、第322頁 、第328頁、第330頁);智凱投資公司亦陸續還給向陳光男所借4筆短期借款,金額合計9350萬 6591元,有智凱投資公司會計轉帳傳票及智凱投資公司銀行存摺扣帳紀錄及智凱投資公司匯款給陳光男之銀行匯款回條聯等各4張在卷可證(見 調查局北機組扣押物編號A-10-3之智凱投資公司之轉帳號數編號33、79、104之轉帳傳票與智凱 投資公司銀行存摺扣帳紀錄及銀行匯款回條聯,扣押物編號A-10-4之智凱投資公司之轉帳號數編號31之轉帳傳票與智凱投資公司銀行存摺扣帳紀錄及銀行匯款回條聯;刑案重更㈡卷㈡第332頁 、第334頁、第336頁、第338頁、第340頁、第 342頁、第344頁、第346頁、第348頁、第354頁 、第356頁)。由此可知,智凱投資公司會計憑 證,於向陳光男借款之記載以智凱投資公司銀行存款帳戶之入帳記錄做為依據;於還給向陳光男之短期借款尚有匯款給陳光男銀行存款帳戶之匯款回條聯做為依據,足證智凱投資公司會計憑證之記錄並非無據。 ④、另查並無王美惠所有之證券帳戶或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用以作為買賣(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相關資料。據此可認,王美惠倘無陳光男所提供其及親友所有之證券帳戶(即附表四所示各帳戶),即無法獨自完成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行為。 ⑤、又由葉淑華於刑案一審證稱:陳光男、陳光亮、謝淑秋、王玉華、謝政道、王素梅、邱慧瑛等人均有在台証證券開戶,這些帳戶的委託人都是陳光男,也都是融資帳戶,96年到97年這段時間,都是由陳光男打電話下單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成交後伊都會傳真到陳光男給的臺北傳真電話00-00000000,直接把交割單傳真給陳太太,陳光 男也跟伊說這個傳真電話是陳太太的等語(見刑案一審卷㈢第108頁反面至第110頁)。及陳光超於刑案一審證稱:陳光男、陳光亮、黃月桃、謝淑秋、陳雅禎等人股票下單委託人都是陳光男,因為其等股票帳戶都有委託陳光男。陳光男、陳光亮、黃月桃、謝淑秋、陳雅禎的股票帳戶還是陳光男親自下單,但交割單不用傳真給陳光男,而是由伊直接打電話給王美惠告知她金額為多少,讓其完成交割,因王美惠要買股票的時候,陳光男就已經有跟伊說下班後要把這些金額告知王美惠,讓王美惠瞭解金額的多寡以便來完成交割手續,陳光男打電話下單買賣南港輪胎的股票的這個部分,交割的金額都是由王美惠付款等語(見刑案一審卷㈢第97頁、第99頁)。益徵謝淑秋、陳光男、邱慧瑛、謝政道、陳光亮、王玉華、王素梅等人於台証證券公司所設之帳戶,係由陳光男向營業員下單買賣股票,交割款再由王美惠完成,即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係由陳光男自己及其如附表四所示親友之證券帳戶下單,交割款再由王美惠給付完成。 ⑥、再參以陳光男不否認其係上開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之所有人,並將該帳戶借予王美惠使用乙情。而該帳戶之使用方式,如:往來之印鑑之式樣、存摺掛失止付、換原留印鑑、變更印鑑、印鑑掛失、結清帳戶等均須陳光男親自主導始能使用。甚且該帳戶若經陳光男意思表示於銀行,則該帳戶原有之提領方式(現金、轉帳、扣繳或其他方式之轉出)亦立即失效。況該帳戶所發生之各項利息、稅捐及費用,亦是由陳光男所有或負擔。足見陳光男實質上仍係上開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之所有權人,且對該帳戶確有實質控制權利甚明。又依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營業員葉淑華於刑案一審證稱:陳光男、陳光亮、謝淑秋、王玉華、謝政道、王素梅、邱慧瑛等人均有在台証證券開戶,這些帳戶的委託人都是陳光男,也都是融資帳戶,96年到97年這段時間,都是由陳光男打電話下單買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與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營業員陳光超於前揭原審審理時證稱:陳光男、陳光亮、黃月桃、謝淑秋、陳雅禎等人股票下單委託人都是陳光男,因為其等股票帳戶都有委託陳光男等語如前述。益證於96年到97年間,使用附表四所示之證券帳戶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人僅為陳光男,王美惠並無下達買賣股票之指示。且觀之被上訴人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股價之期間係自96年7月11日至97年1月23日,時間長達半年之久,陳光男不僅知悉王美惠對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有炒作與相對成交之行為,且其亦有對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有炒作與相對成交之行為。況陳光男出借予王美惠之證券帳戶,尚有其及其女陳雅禎及其母謝淑秋等人之帳戶,則陳光男辯稱其對於王美惠有為炒作而買賣或相對成交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行為自始並不知情,有違常情,難以採信。 ⑦、依上所述,陳光男既親自參與對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股價炒作與相對成交之行為,且96年至97年期間使用如附表四所示陳光男、謝淑秋等人之證券帳戶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有多筆資金於陳光男與附表四所示謝淑秋等人帳戶間進行轉出或轉入。況亦查無王美惠個人之證券帳戶供本件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所用,本件僅有陳光男有權決定是否要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可見王美惠僅就後續交割股款情事為調度資金以完成交割,倘無陳光男下單買賣行為,衡情王美惠即無從使用該等帳戶炒作股票。倘王美惠欲對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股價進行炒作與相對成交之行為,其僅需辦理個人買賣之證券公司帳戶與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即可,並不需要向陳光男借用證券公司帳戶與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足認陳光男於96年至97年期間,使用如附表四所示之證券帳戶從事對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股價炒作與相對成交之行為,實居於完全主導之地位。陳光男所辯伊僅將附表四所示各帳戶借予王美惠使用,對於王美惠炒作行為並不知情云云,委無足採。並足證陳光男與林爭輝、詹美年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⑽、又詹美年自承其自90年5月起擔任南港輪胎公司法務 組課長,且經林爭輝指定其為元瑞、智凱投資公司之股票下單授權買賣人,並得逕行使用元瑞投資公司及智凱投資公司之證券帳戶,並於96年7月至97年1月本件發生期間,受林爭輝指示下單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如前述。則詹美年既要下單買賣南港輪胎股票,必知悉電話下單交易內容究係是買進或賣出、買賣股數、買賣價格等完整資訊,然依附表五所示,詹美年以元瑞、智凱投資公司等2公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連續 以低價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造成抬高或壓低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即如附表五編號一1、編號七至十六、編號十七1至6、編號十 八3至8、編號十九1至2所示交易),且於密切接近之同一時段,以相同或相仿價格,於林爭輝、詹美年所支配如附表三所示各證券公司帳戶,與陳光男所支配如附表四所示各證券公司帳戶,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即如附表五編號一2至3、編號二1至3、編號三1至7、編號四、編號五4、編號 十七8至12、編號十九3),以造成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以此人為方式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誘使及誤導投資大眾為交易,使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市場價格以異於正常供需方式而變動,而為影響集中交易市場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期間長達半年之久,何況詹美年受林爭輝指示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即有影響集中交易市場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認識與行為分擔甚明。再者詹美年於上揭操縱行為期間係擔任南港輪胎公司法務組課長一職,其對股票交易之法律知識自非生疏,是詹美年對上述影響股價情形之交易尚難推諉不知。可見詹美年辯稱其係受林爭輝單純指示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一節,亦難憑採。 ⒊綜前所述,足認被上訴人所為確係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禁止「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 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之行為之規定。 ㈡、上訴人主張附表一、二所示授權人因被上訴人之操縱股價行為而受有損害,其等所受損害與被上訴人操縱股價行為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否有據? ⒈上訴人主張:考量證券市場之特性,於操縱股價損害賠償事件,若責由受損害之投資人負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實屬過苛,為避免投資人因舉證困難而求償無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轉換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 即推定投資人所受損害與行為人不法操縱行為間之因果關係等語;被上訴人則抗辯:上訴人應舉證證明授權人之損害與被上訴人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云云。 ⒉經查: ⑴、在面對面的交易,買賣雙方各以其所獲得的資訊,對買賣價格作主觀判斷,但證券交易市場,買賣雙方未曾謀面或直接交涉,係透過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由電腦撮合成交,而具有效率的證券市場有能力接收各種資訊,將其反映在特定有價證券之價格上,於各項資訊流入市場後,即影響市價,個別投資人雖未掌握流入市場之全部資訊,該等資訊仍在市價上反應出來,投資人信賴集中市場,依市價買賣有價證券,實際上亦承受各項資訊對市價影響的結果,操縱股價行為所造成股價上漲或下跌之不實資訊,不僅是對個別投資人的欺騙,且是對整體證券市場的欺騙,個別投資人雖未取得特定的資訊,但因信賴市場,依市價買賣,應推定其買賣與操縱股價行為不實資訊之間,存有交易相當因果關係。 ⑵、本件被上訴人自96年7月11日至97年1月23日之期間,連續以高價買入或連續以低價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造成抬高或壓低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已認定如上;而附表一、二所示授權人確於上開期間有買賣系爭股票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交易明細表、買賣報告書及集保存摺附於刑事案卷可稽(見刑事案件外置證物卷),上開各授權人與被上訴人並無任何關係,可見授權人因信賴公開之集中交易市場上之系爭股票有上開交易價量而買賣股票,並不知被上訴人有操縱股價之行為,而被上訴人連續以附表三、四所示證券帳戶,買進、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操縱股價期間,個股走勢與同類股間走勢明顯悖離,成因不外乎操縱行為之介入,其等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南港輪胎公司股票,造成抬高或壓低南港輪胎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製造個股交易活絡假象,操縱南港輪胎公司股價行為係干預市場機制致股價表現異常之原因,授權人誤信當時集中市場所呈現之不實交易價量資訊而購入或賣出個股,乃因不知股價已受操縱行為而墊高或壓低,如知悉有操縱行為影響股價與交易量,必不會進行交易,是其等為善意買入或賣出系爭股票之人,而被上訴人操縱股價造成不實資訊使不知情之授權人跟進買賣系爭股票因之受有損害,揆諸上開說明,授權人買賣系爭股票所受損害,與被上訴人相對委託、操縱股價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存在甚明。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未能證明授權人之損害與伊等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云云,並無可取。 ㈢、上訴人主張依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第20條第3項、民法 第18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據? 按「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如前所述,被上訴人炒作南港輪胎公司股價之行為已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 自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對授權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又不 法操縱行為係以交易行為作為傳達錯誤訊息之媒介,對投資人或資本市場為錯誤訊號之釋出,期待善意投資人與效率資本市場基於錯誤而為一定表示之另一種形式之不實陳述詐欺行為,是操縱股價行為,亦屬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投資人,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亦屬有據。另被上訴人操縱南港輪胎公司之股價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如前述,自屬該當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從而上訴人主張依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㈣、上訴人所得請求之賠償金額為若干? ⒈上訴人主張:本件損害賠償,應以被上訴人操縱行為開始「前」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真實價格)作為計算基礎等語;被上訴人則抗辯:上訴人計算求償金額,包含非在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認定明顯影響南港輪胎公司股票股價之14個營業日,被上訴人如何構成侵權行為?仍應視各別投資人當日買賣南港輪胎公司股票之動機,不可據以被上訴人間歇之買賣股票行為,即認構成整段查核期間內所有投資人買賣之損害原因,故被上訴人主張非在該14個營業日部分應不屬本件請求範圍內,應予剔除之。又本件應以操縱行為結束後90日平均收盤價為真實價格作為計算基礎,或應以授權人實際買入與賣出之差價計算損害,不應以擬制之真實價格計算。另上訴人自行發明計算公式,含糊的將購入金額均認定為其損害,遑論應扣除買賣股票之手續費及交易等成本,其以「購入價格全額」請求賠償不合理云云。 ⒉經查: ⑴、按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證交法第155條就民事 責任之損害賠償範圍並無明文規定,惟其性質上與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權類似,自應依侵權行為所定損害賠償方法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查附表一、二所示授權人受被上訴人不法行為誤導,而以過低價格賣出或過高價格買入系爭股票,所遭受之損害係股價上漲或下跌之損失,被上訴人對其操縱行為會造成投資人之損失,於行為時應有認識,應對授權人股票價值減損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操縱股價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計算方法,學說見解認為考量證券市場之特質,應可參考證交法第157條之1所定有關內線交易損害賠償之計算方法(賴英照著,證券交易法逐條釋義第四冊,第504頁)。即內線交易案件上損害 之計算方法係以重大消息進入市場後一定期間之平均價格,擬制作為市場具有完全資訊時,該股票應有之「真實價格」,真實價格與買價或賣價間之差額即為投資人所受損害,是參考內線交易案件損害計算之方法,並考量操縱行為前之股價,尚未受人為操縱所影響,應為較客觀公正之價格,上訴人主張以被上訴人操縱行為開始「前」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為計算基礎,應屬合理。 ⑵、次查,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規定,得請求賠償者,不限於買進或賣出時點與不法行為人操縱股價買賣其日重疊者,換言之,於被上訴人操縱行為結束前,南港輪胎公司股票市場價格始終無法排除本件不法操縱因素之影響,故凡於操縱期間以遭扭曲之不真實價格買進或賣出該公司股票者,即受有損害而得請求賠償,蓋股票價格受到操縱行為之影響其反應期間不限於當日,而具延續性,即操縱行為所生影響會持續一段時間,不法行為人於操縱期間內縱非逐日皆有交易行為,然期間內之市場價格機制仍受操縱行為影響而扭曲,是以行為人若於特定期間內有影響股價之行為,因操縱效力之延續性,縱授權人買入或賣出股票之時點被上訴人未有交易行為,亦不能否認授權人買賣股票係受被上訴人操縱行為之影響,被上訴人抗辯本件應扣除買賣期日與被上訴人交易期日未重疊之授權人求償金額,要無可取。又操縱行為開始前之股價,尚未遭扭曲,較足以表彰股票真實價格,被上訴人抗辯本件應以操縱行為結束後90日平均收盤價為真實價格作為計算基礎云云,亦無可取。另被上訴人稱上訴人自行發明計算公式,含糊的將購入金額均認定為其損害,更遑論應扣除買賣股票之手續費及交易等成本,其以「購入價格全額」請求一節,實係對上訴人之計算方式有所誤解。被上訴人此部分之抗辯,仍無可採。⑶、依上所述,本件應以被上訴人操縱行為開始「前」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為計算基礎。且上訴人主張基此計算結果,附表一、二授權人得請求之金額如各該表「求償金額」所示一節,被上訴人對上訴人該計算金額並不爭執(見本院卷㈢第245頁正面),是上訴 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附表一、二各授權人如附表一、二各「求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及民法第184條 第1項後段、第18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訴訟編號001至067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蘇秀蘭等67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之翌日即99年10月15日(見重附民卷第209頁)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尚有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上訴人就本件請求已聲請假扣押被上訴人之財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刑全字第7號 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見本院卷㈢第289至290頁),故本件並無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損害之情形,不符投保法第36條規定准予免供擔保假執行之要件。惟就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兩造均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分別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諭知。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 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鄭兆璋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三: ┌───┬──────┬─────────┬───────────┬───┬────┬──────────┐ │編號 │ 姓 名 │買賣之證券公司帳戶│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 │受任人│營業員 │卷證出處 │ ├───┼──────┼─────────┼───────────┼───┼────┼──────────┤ │ 一 │元瑞投資公司│宏遠證券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詹美年│許美玲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 │ │ │2 冊第131 頁 │ │ │ ├─────────┼───────────┼───┼────┼──────────┤ │ │ │一銀證券中和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詹美年│丁美月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2 冊第176 頁 │ │ │ ├─────────┼───────────┼───┼────┼──────────┤ │ │ │金鼎證券館前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詹美年│戴杜惠美│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 │ │黃靜子 │3 冊第194 頁 │ │ │ ├─────────┼───────────┼───┼────┼──────────┤ │ │ │大眾證券松江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松江分行 │詹美年│潘慧玲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2 冊第1 頁 │ │ │ ├─────────┼───────────┼───┼────┼──────────┤ │ │ │致和證券台北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 │詹美年│洪金桐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 │帳號:000000000000 │ │ │3 冊第75頁 │ │ │ ├─────────┼───────────┼───┼────┼──────────┤ │ │ │康和證券 │第一商業銀行 │詹美年│李達琪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3 冊第1 頁 │ │ │ ├─────────┼───────────┼───┼────┼──────────┤ │ │ │台証證券和平分公司│台新銀行和平分行 │詹美年│陳秀娟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0 │ │ │2 冊第312 頁 │ │ │ ├─────────┼───────────┼───┼────┼──────────┤ │ │ │富邦證券新店分公司│台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 │詹美年│黃富裕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 │ │ │2 冊第274 頁 │ │ │ ├─────────┼───────────┼───┼────┼──────────┤ │ │ │富邦證券城中分公司│台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 │詹美年│黃富裕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 │ │ │2 冊第70頁 │ ├───┼──────┼─────────┼───────────┼───┼────┼──────────┤ │ 二 │智凱投資公司│宏遠證券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詹美年│許美玲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 │ │ │2 冊第131 頁 │ │ │ ├─────────┼───────────┼───┼────┼──────────┤ │ │ │一銀證券中和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詹美年│丁美月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2 冊第176 頁 │ │ │ ├─────────┼───────────┼───┼────┼──────────┤ │ │ │金鼎證券館前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詹美年│戴杜惠美│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 │ │ │3 冊第194 頁 │ │ │ ├─────────┼───────────┼───┼────┼──────────┤ │ │ │大眾證券松江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松江分行 │詹美年│潘慧玲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2 冊第1 頁 │ │ │ ├─────────┼───────────┼───┼────┼──────────┤ │ │ │致和證券台北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 │詹美年│洪金桐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 │帳號:000000000000 │ │ │3 冊第75頁 │ │ │ ├─────────┼───────────┼───┼────┼──────────┤ │ │ │康和證券 │第一商業銀行 │詹美年│李達琪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3 冊第1 頁 │ │ │ ├─────────┼───────────┼───┼────┼──────────┤ │ │ │台証證券和平分公司│台新銀行和平分行 │詹美年│陳秀娟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0 │ │ │2 冊第312 頁 │ │ │ ├─────────┼───────────┼───┼────┼──────────┤ │ │ │富邦證券新店分公司│台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 │詹美年│黃富裕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 │ │ │2 冊第274 頁 │ │ │ ├─────────┼───────────┼───┼────┼──────────┤ │ │ │富邦證券城中分公司│台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 │詹美年│黃富裕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 │ │ │2 冊第70頁 │ ├───┼──────┼─────────┼───────────┼───┼────┼──────────┤ │ 三 │林爭輝 │大眾證券松江分公司│大眾銀行大和平分行 │陳月美│潘慧玲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 │帳號:000000000000 │ │ │2 冊第1 頁 │ │ │ ├─────────┼───────────┼───┼────┼──────────┤ │ │ │一銀證券中和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陳月美│丁美月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2 冊第176 頁 │ │ │ ├─────────┼───────────┼───┼────┼──────────┤ │ │ │康和證券 │國泰世華銀行 │陳月美│李達琪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3 冊第1頁 │ │ │ ├─────────┼───────────┼───┼────┼──────────┤ │ │ │致和證券台北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 │陳月美│洪金桐 │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 │帳號:00000000000-0 │ │ │3 冊第75頁 │ └───┴──────┴─────────┴───────────┴───┴────┴──────────┘ 附表四: ┌───┬──────┬─────────┬────────────┬───┬───┬──────────┐ │編號 │姓 名 │買賣之證券公司帳戶│交割股款之銀行帳戶 │受任人│營業員│卷證出處 │ ├───┼──────┼─────────┼────────────┼───┼───┼──────────┤ │ 一 │謝淑秋(陳光│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玉山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陳光超│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男之母) │帳號:7628-9 │帳號:0000000000000 │ │(陳光│5 冊第206 頁 │ │ │ │ │ │ │男之弟│ │ │ │ │ │ │ │) │ │ │ │ ├─────────┼────────────┼───┼───┼──────────┤ │ │ │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葉淑華│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0 │ │ │5 冊第116 頁 │ ├───┼──────┼─────────┼────────────┼───┼───┼──────────┤ │ 二 │陳雅禎(陳光│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玉山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陳光超│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男之女) │帳號:9291-7 │帳號:0000000000000 │ │ │5 冊第206 頁 │ ├───┼──────┼─────────┼────────────┼───┼───┼──────────┤ │ 三 │陳光男 │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 │葉淑華│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0 │ │ │5 冊第116 頁 │ │ │ ├─────────┼────────────┼───┼───┼──────────┤ │ │ │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慶豐銀行嘉義分行 │ │王亭雅│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7157-8 │帳號:00000000000000 │ │ │5 冊第59頁 │ │ │ ├─────────┼────────────┼───┼───┼──────────┤ │ │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玉山銀行嘉義分行 │ │陳光超│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9298-8 │帳號:0000000000000 │ │ │5 冊第206 頁 │ ├───┼──────┼─────────┼────────────┼───┼───┼──────────┤ │ 四 │邱慧瑛(陳光│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葉淑華│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男遠親謝政道│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0 │ │ │5 冊第116 頁 │ │ │之配偶) │ │ │ │ │ │ ├───┼──────┼─────────┼────────────┼───┼───┼──────────┤ │ 五 │謝政道(陳光│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葉淑華│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男之遠親、邱│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0 │ │ │5 冊第116 頁 │ │ │慧瑛配偶) │ │ │ │ │ │ ├───┼──────┼─────────┼────────────┼───┼───┼──────────┤ │ 六 │陳光亮(陳光│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葉淑華│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男之弟)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0 │ │ │5 冊第116 頁 │ │ │ ├─────────┼────────────┼───┼───┼──────────┤ │ │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玉山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陳光超│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9297-5 │帳號:0000000000000 │ │ │5 冊第206 頁 │ ├───┼──────┼─────────┼────────────┼───┼───┼──────────┤ │ 七 │王玉華(陳光│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葉淑華│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男前同居人王│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0 │ │ │5 冊第116 頁 │ │ │亭雅之姐妹)├─────────┼────────────┼───┼───┼──────────┤ │ │ │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王亭雅│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538-2 │帳號:00000000000 │ │ │5 冊第59、63頁 │ ├───┼──────┼─────────┼────────────┼───┼───┼──────────┤ │ 八 │王素梅(陳光│台証證券嘉義分公司│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葉淑華│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男前同居人王│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0-0 │ │ │5 冊第116 頁 │ │ │亭雅之姐妹)├─────────┼────────────┼───┼───┼──────────┤ │ │ │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慶豐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王亭雅│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537-9 │帳號:00000000000000 │ │ │5 冊第59、62頁 │ ├───┼──────┼─────────┼────────────┼───┼───┼──────────┤ │ 九 │黃月桃(陳光│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慶豐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王亭雅│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男之弟媳) │帳號:1128-2 │帳號:00000000000000 │ │ │5 冊第59、64頁 │ │ │ ├─────────┼────────────┼───┼───┼──────────┤ │ │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玉山銀行嘉義分行 │陳光男│陳光超│調查局北機組移送卷第│ │ │ │帳號:7765-7 │帳號:0000000000000 │ │ │5 冊第206 頁 │ └───┴──────┴─────────┴────────────┴───┴───┴──────────┘ 附表五(影響股價及相對成交情形): ┌─────┬────┬────┬──────┬────────────┬───┬───────┬──────────────┬──────┐ │編 號│日 期│時 間│進行買賣之名│委託、相對成交情形 │合計佔│影 響 股 價│當 日 漲 跌 幅 │卷 證 出 處 │ ├─────┤ │ │義人 │ │當日市┤ ├────┬────┬────┤ │ │市場成交量│ │ │ │ │場成交│ │南港輪胎│同 類 股│加權指數│ │ │(仟股) │ │ │ │ │量比例│ │公司 │ │ │ │ ├───┬─┼────┼────┼──────┼────────────┼───┼───────┼────┼────┼────┼──────┤ │一 │1 │96.7.11 │10時41分│元瑞投資公司│以新臺幣(下同)64.7元、│11.35 │使成交價由64.3│跌幅1.38│跌幅1.95│跌幅0.99│調查局北機組│ │5,339 │ │ │39秒起 │ │64.8元連續分2筆合計委買 │% │元上漲至64.8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310仟股(計成交296仟股)│ │(上漲5檔) │ │ │ │第176 頁 │ │ ├─┼────┼────┼──────┼────────────┤ ├───────┤ │ │ ├──────┤ │ │2 │96.7.11 │10時44分│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177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40秒 │、王玉華 │ │ │ │ │ │ │字14號卷(下│ │ │ │ │ │ │ │ │ │ │ │ │同)二第85頁│ │ ├─┼────┼────┼──────┼────────────┤ ├───────┤ │ │ ├──────┤ │ │3 │96.7.11 │10時44分│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134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40秒 │、黃月桃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 │ ├───┼─┼────┼────┼──────┼────────────┼───┼───────┼────┼────┼────┼──────┤ │二 │1 │96.8.7 │10時0分 │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300仟股 │16.59 │ │漲幅0.64│漲幅0.06│漲幅0.88│本院金上重訴│ │9,789 │ │ │28秒起 │、謝淑秋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 │ │ ├─┼────┼────┼──────┼────────────┤ ├───────┤ │ │ ├──────┤ │ │2 │96.8.7 │10時0分 │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516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28秒起 │、黃月桃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 │ │ ├─┼────┼────┼──────┼────────────┤ ├───────┤ │ │ ├──────┤ │ │3 │96.8.7 │10時0分 │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304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28秒 │、陳雅禎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 │ │ ├─┼────┼────┼──────┼────────────┤ ├───────┤ │ │ ├──────┤ │ │4 │96.8.7 │10時18分│謝淑秋、王玉│相對成交91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48秒 │華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 │ │ ├─┼────┼────┼──────┼────────────┤ ├───────┤ │ │ ├──────┤ │ │5 │96.8.7 │10時19分│黃月桃、王玉│相對成交232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38秒起 │華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 │ │ ├─┼────┼────┼──────┼────────────┤ ├───────┤ │ │ ├──────┤ │ │6 │96.8.7 │11時28分│陳雅禎、王玉│相對成交18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48秒 │華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 │ │ ├─┼────┼────┼──────┼────────────┤ ├───────┤ │ │ ├──────┤ │ │7 │96.8.7 │13時0分 │陳光亮、黃月│相對成交167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1秒起 │桃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 │ ├───┼─┼────┼────┼──────┼────────────┼───┼───────┼────┼────┼────┼──────┤ │三 │1 │96.8.9 │9時16分 │元瑞投資公司│相對成交195仟股 │16.29 │ │漲幅3.01│漲幅1.63│漲幅0.91│本院金上重訴│ │10,815│ │ │0秒起 │、謝淑秋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反面 │ │ ├─┼────┼────┼──────┼────────────┤ ├───────┤ │ │ ├──────┤ │ │2 │96.8.9 │9時16分 │元瑞投資公司│相對成交284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0秒起 │、王玉華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反面 │ │ ├─┼────┼────┼──────┼────────────┤ ├───────┤ │ │ ├──────┤ │ │3 │96.8.9 │9時16分 │元瑞投資公司│相對成交421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45秒起 │、黃月桃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反面 │ │ ├─┼────┼────┼──────┼────────────┤ ├───────┤ │ │ ├──────┤ │ │4 │96.8.9 │9時36分 │元瑞投資公司│相對成交357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45秒 │、陳光男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反面 │ │ ├─┼────┼────┼──────┼────────────┤ ├───────┤ │ │ ├──────┤ │ │5 │96.8.9 │9時53分 │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9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51秒 │、陳光男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反面 │ │ ├─┼────┼────┼──────┼────────────┤ ├───────┤ │ │ ├──────┤ │ │6 │96.8.9 │9時53分 │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62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51秒起 │、謝淑秋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反面 │ │ ├─┼────┼────┼──────┼────────────┤ ├───────┤ │ │ ├──────┤ │ │7 │96.8.9 │10時50分│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333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3秒起 │、黃月桃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反面 │ │ ├─┼────┼────┼──────┼────────────┤ ├───────┤ │ │ ├──────┤ │ │8 │96.8.9 │11時4分 │陳光亮、黃月│相對成交104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38秒起 │桃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反面 │ ├───┼─┼────┼────┼──────┼────────────┼───┼───────┼────┼────┼────┼──────┤ │四 │1 │96.9.13 │9時48分 │王玉華、元瑞│相對成交144仟股 │3.61%│ │跌幅1.36│跌幅2.45│跌幅1.00│本院金上重訴│ │6,770 │ │ │52秒起 │投資公司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反面 │ │ ├─┼────┼────┼──────┼────────────┤ ├───────┤ │ │ ├──────┤ │ │2 │96.9.13 │9時50分 │黃月桃、元瑞│相對成交101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59秒起 │投資公司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反面 │ ├───┼─┼────┼────┼──────┼────────────┼───┼───────┼────┼────┼────┼──────┤ │五 │1 │96.9.19 │9時39分 │王玉華、陳光│相對成交30仟股 │3.43%│ │跌幅0.39│跌幅0.04│漲幅0.29│本院金上重訴│ │11,510│ │ │17秒 │男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5頁反面 │ │ ├─┼────┼────┼──────┼────────────┤ ├───────┤ │ │ ├──────┤ │ │2 │96.9.19 │9時39分 │王玉華、林爭│相對成交162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17秒起 │輝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6頁 │ │ ├─┼────┼────┼──────┼────────────┤ ├───────┤ │ │ ├──────┤ │ │3 │96.9.19 │9時41分 │王玉華、王素│相對成交8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44秒 │梅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6頁 │ │ ├─┼────┼────┼──────┼────────────┤ ├───────┤ │ │ ├──────┤ │ │4 │96.9.19 │9時47分 │王玉華、、智│相對成交197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11秒 │凱投資公司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6頁 │ ├───┼─┼────┼────┼──────┼────────────┼───┼───────┼────┼────┼────┼──────┤ │六 │1 │96.10.2 │13時21分│陳光男、陳雅│相對成交18仟股 │0.09%│ │跌幅0.37│跌幅0.70│漲幅1.42│本院金上重訴│ │19,026│ │ │21秒起 │禎 │ │ │ │% │% │% │字14號卷卷二│ │ │ │ │ │ │ │ │ │ │ │ │第86頁 │ ├───┼─┼────┼────┼──────┼────────────┼───┼───────┼────┼────┼────┼──────┤ │七 │1 │96.10.15│10時16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1筆委賣102仟股│5.59%│使成交價由46. │跌幅2.73│跌幅0.33│漲幅0.23│調查局北機組│ │6,857 │ │ │12秒起 │ │全數成交 │ │85元下跌至46.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5元(下跌7檔)│ │ │ │第176 頁 │ │ ├─┼────┼────┼──────┼────────────┤ ├───────┤ │ │ ├──────┤ │ │2 │96.10.15│10時34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1筆委賣193仟股│ │使成交價由46.7│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1秒起 │ │(計成交167仟股) │ │元下跌至46.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76 頁 │ │ ├─┼────┼────┼──────┼────────────┤ ├───────┤ │ │ ├──────┤ │ │3 │96.10.15│10時26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1筆委賣153仟股│ │使成交價由46.7│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23秒起 │ │(計成交114仟股) │ │元下跌至46.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77 頁 │ ├───┼─┼────┼────┼──────┼────────────┼───┼───────┼────┼────┼────┼──────┤ │八 │1 │96.10.16│9時47分 │智凱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195仟股 │6.76%│使成交價由46.2│漲幅0.54│跌幅1.78│漲幅0.77│調查局北機組│ │6,857 │ │ │53秒起 │ │(計成交28仟股) │ │元下跌至46.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77 頁 │ │ ├─┼────┼────┼──────┼────────────┤ ├───────┤ │ │ ├──────┤ │ │2 │96.10.16│10時20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225仟股全│ │使成交價由46.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7秒起 │ │數成交 │ │15元下跌至46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3檔) │ │ │ │第177 頁 │ │ ├─┼────┼────┼──────┼────────────┤ ├───────┤ │ │ ├──────┤ │ │3 │96.10.16│11時31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200仟股(│ │使成交價由46.2│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1秒起 │ │計成交191仟股) │ │元下跌至46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77 頁 │ │ ├─┼────┼────┼──────┼────────────┤ ├───────┤ │ │ ├──────┤ │ │4 │96.10.16│11時42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150仟股(│ │使成交價由46.2│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42秒起 │ │計成交85仟股) │ │元下跌至46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77 頁 │ ├───┼─┼────┼────┼──────┼────────────┼───┼───────┼────┼────┼────┼──────┤ │九 │1 │96.10.17│12時17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7.5元,1筆委賣134仟股│4.46%│使成交價由47. │漲幅1.61│跌幅1.61│跌幅0.31│調查局北機組│ │11,054│ │ │28秒起 │ │(計成交75仟股) │ │65元下跌至47.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5元(下跌3檔)│ │ │ │第178 頁 │ │ ├─┼────┼────┼──────┼────────────┤ ├───────┤ │ │ ├──────┤ │ │2 │96.10.17│12時37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7.3元,1筆委賣327仟股│ │使成交價由47.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2秒起 │ │(計成交62仟股) │ │45元下跌至47.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3元(下跌3檔)│ │ │ │第178 頁 │ │ ├─┼────┼────┼──────┼────────────┤ ├───────┤ │ │ ├──────┤ │ │3 │96.10.17│12時50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7元,1筆委賣251仟股全│ │使成交價由47.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39秒起 │ │數成交 │ │15元下跌至47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3檔) │ │ │ │第178 頁 │ │ ├─┼────┼────┼──────┼────────────┤ ├───────┤ │ │ ├──────┤ │ │4 │96.10.17│12時53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8元,1筆委賣200仟股│ │使成交價由46.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3秒起 │ │(計成交105仟股) │ │95元下跌至46.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8元(下跌4檔)│ │ │ │第178 頁 │ ├───┼─┼────┼────┼──────┼────────────┼───┼───────┼────┼────┼────┼──────┤ │十 │1 │96.10.19│9時5分20│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1筆委賣210仟股│30.44 │使成交價由46. │跌幅1.39│跌幅0.92│跌幅0.26│調查局北機組│ │7,003 │ │ │秒起 │ │(計成交209仟股) │% │65元下跌至46.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5元(下跌3檔)│ │ │ │第178 頁 │ │ ├─┼────┼────┼──────┼────────────┤ ├───────┤ │ │ ├──────┤ │ │2 │96.10.19│9時18分 │元瑞投資公司│以46.7元,1筆委賣250仟股│ │使成交價由46.9│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9秒起 │ │(計成交117仟股) │ │元下跌至46.7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78 頁 │ │ ├─┼────┼────┼──────┼────────────┤ ├───────┤ │ │ ├──────┤ │ │3 │96.10.19│10時31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1筆委賣300仟股│ │使成交價由46.7│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28秒起 │ │(計成交248仟股) │ │元下跌至46.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78 頁 │ │ ├─┼────┼────┼──────┼────────────┤ ├───────┤ │ │ ├──────┤ │ │4 │96.10.19│11時10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400仟股全│ │使成交價由46.2│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9秒起 │ │數成交 │ │元下跌至46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78 頁 │ │ ├─┼────┼────┼──────┼────────────┤ ├───────┤ │ │ ├──────┤ │ │5 │96.10.19│11時12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190仟股全│ │使成交價由46.3│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5秒起 │ │數成交 │ │元下跌至46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6檔) │ │ │ │第179 頁 │ │ ├─┼────┼────┼──────┼────────────┤ ├───────┤ │ │ ├──────┤ │ │6 │96.10.19│11時15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195仟股全│ │使成交價由46.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6秒起 │ │數成交 │ │25元下跌至46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5檔) │ │ │ │第179 頁 │ │ ├─┼────┼────┼──────┼────────────┤ ├───────┤ │ │ ├──────┤ │ │7 │96.10.19│11時18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200仟股全│ │使成交價由46.3│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4秒起 │ │數成交 │ │元下跌至46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6檔) │ │ │ │第179 頁 │ │ ├─┼────┼────┼──────┼────────────┤ ├───────┤ │ │ ├──────┤ │ │8 │96.10.19│11時21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賣200仟股(│ │使成交價由46.3│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7秒起 │ │計成交173仟股) │ │元下跌至46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6檔) │ │ │ │第179 頁 │ │ ├─┼────┼────┼──────┼────────────┤ ├───────┤ │ │ ├──────┤ │ │9 │96.10.19│11時27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5.8元,1筆委賣200仟股│ │使成交價由45.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22秒起 │ │全數成交 │ │95元下跌至45.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8元(下跌3檔)│ │ │ │第179 頁 │ │ ├─┼────┼────┼──────┼────────────┤ ├───────┤ │ │ ├──────┤ │ │10│96.10.19│11時36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5.8元,1筆委賣200仟股│ │使成交價由45.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39秒起 │ │全數成交 │ │95元下跌至45.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8元(下跌3檔)│ │ │ │第179 頁 │ ├───┼─┼────┼────┼──────┼────────────┼───┼───────┼────┼────┼────┼──────┤ │十一 │1 │96.10.24│12時7分 │智凱投資公司│以45.75元,1筆委賣200仟 │15.39 │使成交價由45.9│跌幅1.74│跌幅0.19│跌幅0.62│調查局北機組│ │5,088 │ │ │50秒起 │ │股全數成交 │% │元下跌至45.75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元(下跌3檔) │ │ │ │第179 頁 │ │ ├─┼────┼────┼──────┼────────────┤ ├───────┤ │ │ ├──────┤ │ │2 │96.10.24│12時35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5元,1筆委賣210仟股│ │使成交價由45.7│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39秒起 │ │(計成交142仟股) │ │元下跌至45.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79 頁 │ │ ├─┼────┼────┼──────┼────────────┤ ├───────┤ │ │ ├──────┤ │ │3 │96.10.24│12時43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5元,1筆委賣200仟股│ │使成交價由45.7│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2秒起 │ │(計成交39仟股) │ │元下跌至45.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80 頁 │ │ ├─┼────┼────┼──────┼────────────┤ ├───────┤ │ │ ├──────┤ │ │4 │96.10.24│12時59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3元,1筆委賣31仟股 │ │使成交價由45.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秒起 │ │全數成交 │ │45元下跌至45.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3元(下跌3檔)│ │ │ │第180 頁 │ │ ├─┼────┼────┼──────┼────────────┤ ├───────┤ │ │ ├──────┤ │ │5 │96.10.24│13時1分 │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310仟股(│ │使成交價由45.2│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45秒起 │ │計成交261仟股) │ │元下跌至4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80 頁 │ │ ├─┼────┼────┼──────┼────────────┤ ├───────┤ │ │ ├──────┤ │ │6 │96.10.24│13時8分 │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150仟股(│ │使成交價由45.2│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49秒起 │ │計成交70仟股) │ │元下跌至4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80 頁 │ │ ├─┼────┼────┼──────┼────────────┤ ├───────┤ │ │ ├──────┤ │ │7 │96.10.24│13時12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180仟股(│ │使成交價由45.2│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45秒起 │ │計成交40仟股) │ │元下跌至4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80 頁 │ ├───┼─┼────┼────┼──────┼────────────┼───┼───────┼────┼────┼────┼──────┤ │十二 │1 │96.10.26│10時24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220仟股(│10.27 │使成交價由45. │跌幅0.88│跌幅1.34│跌幅0.66│調查局北機組│ │5,266 │ │ │9秒起 │ │計成交219仟股) │% │35元下跌至4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7檔) │ │ │ │第180 頁 │ │ ├─┼────┼────┼──────┼────────────┤ ├───────┤ │ │ ├──────┤ │ │2 │96.10.26│10時26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230仟股(│ │使成交價由45.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54秒起 │ │計成交67仟股) │ │25元下跌至4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5檔) │ │ │ │第180 頁 │ │ ├─┼────┼────┼──────┼────────────┤ ├───────┤ │ │ ├──────┤ │ │3 │96.10.26│11時22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4.5元,1筆委賣255仟股│ │使成交價由44.7│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21秒起 │ │全數成交 │ │元下跌至44.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80 頁 │ ├───┼─┼────┼────┼──────┼────────────┼───┼───────┼────┼────┼────┼──────┤ │十三 │1 │96.10.30│9時52分 │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223仟股全│10.03 │使成交價由45.3│跌幅1.94│跌幅0.40│跌幅0.52│調查局北機組│ │6,261 │ │ │57秒起 │ │數成交 │% │元下跌至4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6檔) │ │ │ │第181 頁 │ │ ├─┼────┼────┼──────┼────────────┤ ├───────┤ │ │ ├──────┤ │ │2 │96.10.30│9時53分 │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170仟股全│ │使成交價由45.3│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44秒起 │ │數成交 │ │元下跌至4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6檔) │ │ │ │第181 頁 │ │ ├─┼────┼────┼──────┼────────────┤ ├───────┤ │ │ ├──────┤ │ │3 │96.10.30│9時54分 │智凱投資公司│以45元,1筆委賣235仟股全│ │使成交價由45.2│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49秒起 │ │數成交 │ │元下跌至4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81 頁 │ ├───┼─┼────┼────┼──────┼────────────┼───┼───────┼────┼────┼────┼──────┤ │十四 │1 │96.11.1 │9時46分1│元瑞投資公司│以45.8元,1筆委賣100仟股│13.99 │使成交價由45. │跌幅1.52│跌幅3.80│跌幅1.16│調查局北機組│ │7,221 │ │ │秒起 │ │(計成交47仟股) │% │95元下跌至45.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8元(下跌3檔)│ │ │ │第181 頁 │ │ ├─┼────┼────┼──────┼────────────┤ ├───────┤ │ │ ├──────┤ │ │2 │96.11.1 │10時17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5.5元,1筆委賣329仟股│ │使成交價由45.7│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24秒起 │ │(計成交265仟股) │ │元下跌至45.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81 頁 │ │ ├─┼────┼────┼──────┼────────────┤ ├───────┤ │ │ ├──────┤ │ │3 │96.11.1 │10時42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5.1元,1筆委賣259仟股│ │使成交價由45.4│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27秒起 │ │(計成交179仟股) │ │元下跌至45.1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6檔) │ │ │ │第182 頁 │ │ ├─┼────┼────┼──────┼────────────┤ ├───────┤ │ │ ├──────┤ │ │4 │96.11.1 │10時49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5.1元,1筆委賣110仟股│ │使成交價由45.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25秒起 │ │(計成交84仟股) │ │35元下跌至45.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1元(下跌5檔)│ │ │ │第182 頁 │ │ ├─┼────┼────┼──────┼────────────┤ ├───────┤ │ │ ├──────┤ │ │5 │96.11.1 │12時42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4.8元,1筆委賣200仟股│ │使成交價由45元│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52秒起 │ │(計成交143仟股) │ │下跌至44.8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下跌4檔) │ │ │ │第182 頁 │ │ ├─┼────┼────┼──────┼────────────┤ ├───────┤ │ │ ├──────┤ │ │6 │96.11.1 │12時45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4.5元,1筆委賣300仟股│ │使成交價由44.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46秒起 │ │(計成交292仟股) │ │65元下跌至44.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5元(下跌3檔)│ │ │ │第182 頁 │ ├───┼─┼────┼────┼──────┼────────────┼───┼───────┼────┼────┼────┼──────┤ │十五 │1 │97.1.14 │11時35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1元,連續分2筆合計委 │18.61 │使成交價由40.8│漲幅6.94│漲幅4.35│漲幅1.79│調查局北機組│ │23,114│ │ │4秒起 │ │買700仟股(計成交584仟股│% │元上漲至41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上漲4檔) │ │ │ │第182 頁 │ │ ├─┼────┼────┼──────┼────────────┤ ├───────┤ │ │ ├──────┤ │ │2 │97.1.14 │11時36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1.2元,連續分2筆合計 │ │使成交價由41元│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28秒起 │ │委買900仟股(計成交798仟│ │上漲至41.2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股) │ │上漲4檔) │ │ │ │第182 頁 │ │ ├─┼────┼────┼──────┼────────────┤ ├───────┤ │ │ ├──────┤ │ │3 │97.1.14 │11時37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1.5元,連續分3筆合計 │ │使成交價由41.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50秒起 │ │委買1000仟股全數成交 │ │25元上漲至41.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5元(上漲5檔)│ │ │ │第182 頁 │ │ ├─┼────┼────┼──────┼────────────┤ ├───────┤ │ │ ├──────┤ │ │4 │97.1.14 │11時39分│元瑞投資公司│以漲停板價41.6元,連續分│ │使成交價由41.4│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3秒起 │ │3筆合計委買1500仟股全數 │ │元上漲至漲停價│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成交 │ │41.6元(上漲4 │ │ │ │第183 頁 │ │ │ │ │ │ │ │ │檔) │ │ │ │ │ │ ├─┼────┼────┼──────┼────────────┤ ├───────┤ │ │ ├──────┤ │ │5 │97.1.14 │11時49分│元瑞投資公司│以漲停板價41.6元,1筆委 │ │使成交價由41.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56秒起 │ │買450仟股(計成交268仟股│ │35元上漲至漲停│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價41.6元(上漲│ │ │ │第183 頁 │ │ │ │ │ │ │ │ │5檔) │ │ │ │ │ │ ├─┼────┼────┼──────┼────────────┤ ├───────┤ │ │ ├──────┤ │ │6 │97.1.14 │12時28分│智凱投資公司│以漲停板價41.6元,1筆委 │ │使成交價由41.4│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51秒起 │ │買499仟股(計成交151仟股│ │元上漲至漲停價│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41.6元(上漲4 │ │ │ │第183 頁 │ │ │ │ │ │ │ │ │檔) │ │ │ │ │ ├───┼─┼────┼────┼──────┼────────────┼───┼───────┼────┼────┼────┼──────┤ │十六 │1 │97.1.15 │10時24分│元瑞投資公司│以漲停板價44.5元,連續分│1.39%│使成交價由44.2│漲幅6.97│漲幅2.35│漲幅3.12│調查局北機組│ │32,649│ │ │27秒起 │ │2筆合計委買500仟股(計成│ │元上漲至漲停價│%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交455仟股) │ │44.5元(上漲6 │ │ │ │第183 頁 │ │ │ │ │ │ │ │ │檔) │ │ │ │ │ ├───┼─┼────┼────┼──────┼────────────┼───┼───────┼────┼────┼────┼──────┤ │十七 │1 │97.1.17 │9時15分 │智凱投資公司│以45.2元,連續分2筆合計 │12.56 │使成交價由45元│漲幅1.76│漲幅3.08│漲幅0.95│調查局北機組│ │32,946│ │ │29秒起 │ │委買500仟股(計成交84仟 │% │上漲至漲停價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股) │ │45.2元(上漲4 │ │ │ │第184 頁 │ │ │ │ │ │ │ │ │檔) │ │ │ │ │ │ ├─┼────┼────┼──────┼────────────┤ ├───────┤ │ │ ├──────┤ │ │2 │97.1.17 │9時52分 │智凱投資公司│以46元,1筆委買340仟股全│ │使成交價由45.8│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起 │ │數成交 │ │元上漲至46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上漲4檔) │ │ │ │第184 頁 │ │ ├─┼────┼────┼──────┼────────────┤ ├───────┤ │ │ ├──────┤ │ │3 │97.1.17 │9時59分 │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1筆委買490仟股│ │使成交價由 │ │ │ │調查局移送卷│ │ │ │ │38秒起 │ │(計成交466仟股) │ │46.35元上漲至 │ │ │ │第1冊第184頁│ │ │ │ │ │ │ │ │46.5元(上漲3 │ │ │ │ │ │ │ │ │ │ │ │ │檔) │ │ │ │ │ │ ├─┼────┼────┼──────┼────────────┤ ├───────┤ │ │ ├──────┤ │ │4 │97.1.17 │10時4分 │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1筆委買499仟股│ │使成交價由46.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4秒起 │ │(計成交152仟股) │ │35元上漲至46.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5元(上漲3檔)│ │ │ │第184 頁 │ │ ├─┼────┼────┼──────┼────────────┤ ├───────┤ │ │ ├──────┤ │ │5 │97.1.17 │10時7分1│元瑞投資公司│以46.3元,1筆委買499仟股│ │使成交價由46元│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秒起 │ │(計成交88仟股) │ │上漲至46.3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上漲6檔) │ │ │ │第184 頁 │ │ ├─┼────┼────┼──────┼────────────┤ ├───────┤ │ │ ├──────┤ │ │6 │97.1.17 │10時8分 │元瑞投資公司│以46.5元,連續分2筆合計 │ │使成交價由46.3│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15秒起 │ │委買500仟股全數成交 │ │元上漲至46.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上漲4檔) │ │ │ │第184 頁 │ │ ├─┼────┼────┼──────┼────────────┤ ├───────┤ │ │ ├──────┤ │ │7 │97.1.17 │12時30分│謝淑秋 │以45.8元,1筆委買200仟股│ │使成交價由45.5│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58秒起 │ │全數成交 │ │元上漲至漲停價│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45.8元(上漲6 │ │ │ │第184 頁 │ │ │ │ │ │ │ │ │檔) │ │ │ │ │ │ ├─┼────┼────┼──────┼────────────┤ ├───────┤ │ │ ├──────┤ │ │8 │97.1.17 │12時24分│王玉華、元瑞│相對成交426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13秒 │投資公司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7頁 │ │ ├─┼────┼────┼──────┼────────────┤ ├───────┤ │ │ ├──────┤ │ │9 │97.1.17 │12時24分│王素梅、元瑞│相對成交460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38秒起 │投資公司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7頁 │ │ ├─┼────┼────┼──────┼────────────┤ ├───────┤ │ │ ├──────┤ │ │10│97.1.17 │12時24分│邱慧瑛、元瑞│相對成交470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38秒 │投資公司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7頁 │ │ ├─┼────┼────┼──────┼────────────┤ ├───────┤ │ │ ├──────┤ │ │11│97.1.17 │12時24分│陳光男、元瑞│相對成交465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38秒起 │投資公司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7頁 │ │ ├─┼────┼────┼──────┼────────────┤ ├───────┤ │ │ ├──────┤ │ │12│97.1.17 │12時24分│謝政道、元瑞│相對成交476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38秒起 │投資公司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7頁 │ │ ├─┼────┼────┼──────┼────────────┤ ├───────┤ │ │ ├──────┤ │ │13│97.1.17 │12時31分│謝淑秋、陳光│相對成交20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18秒 │男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7頁 │ ├───┼─┼────┼────┼──────┼────────────┼───┼───────┼────┼────┼────┼──────┤ │十八 │1 │97.1.18 │9時19分 │謝淑秋 │以45元,1筆委買50仟股全 │6.05%│使成交價由44. │漲幅5.00│漲幅2.77│漲幅1.02│調查局北機組│ │34,240│ │ │27秒起 │ │數成交 │ │75元上漲至漲停│%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價45元(上漲5 │ │ │ │第185 頁 │ │ ├─┼────┼────┼──────┼────────────┤ │檔) │ │ │ ├──────┤ │ │2 │97.1.18 │9時19分 │陳雅禎 │以45元,1筆委買50仟股全 │ │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35秒起 │ │數成交 │ │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 │ │ │ │第185 頁 │ │ ├─┼────┼────┼──────┼────────────┤ ├───────┤ │ │ ├──────┤ │ │3 │97.1.18 │9時29分 │元瑞投資公司│以45.75元,1筆委買100仟 │ │使成交價由45.5│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40秒起 │ │股(計成交52仟股) │ │元上漲至45.75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元(上漲5檔) │ │ │ │第185 頁 │ │ ├─┼────┼────┼──────┼────────────┤ ├───────┤ │ │ ├──────┤ │ │4 │97.1.18 │9時31分 │元瑞投資公司│以46元,連續分2筆合計委 │ │使成交價由45.8│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37秒起 │ │買800仟股(計成交711仟股│ │元上漲至46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上漲4檔) │ │ │ │第185 頁 │ │ ├─┼────┼────┼──────┼────────────┤ ├───────┤ │ │ ├──────┤ │ │5 │97.1.18 │11時44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7.5元,連續分3筆合計 │ │使成交價由47.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33秒起 │ │委買1000仟股(計成交646 │ │35元上漲至47. │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仟股) │ │5元(上漲3檔)│ │ │ │第185 頁 │ │ ├─┼────┼────┼──────┼────────────┤ ├───────┤ │ │ ├──────┤ │ │6 │97.1.18 │12時36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8元,連續分2筆合計委 │ │使成交價由47.8│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26秒起 │ │買72仟股而全數成交 │ │元上漲至48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上漲4檔) │ │ │ │第185 頁 │ │ ├─┼────┼────┼──────┼────────────┤ ├───────┤ │ │ ├──────┤ │ │7 │97.1.18 │12時58分│智凱投資公司│以48元,1筆委買499仟股(│ │使成交價由47.8│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20秒起 │ │計成交147仟股) │ │元上漲至48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上漲4檔) │ │ │ │第185 頁 │ │ ├─┼────┼────┼──────┼────────────┤ ├───────┤ │ │ ├──────┤ │ │8 │97.1.18 │13時8分1│智凱投資公司│以49元,1筆委買319仟股而│ │使成交價由48. │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秒起 │ │全數成交 │ │75元上漲至49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上漲5檔) │ │ │ │第185 頁 │ │ ├─┼────┼────┼──────┼────────────┤ ├───────┤ │ │ ├──────┤ │ │9 │97.1.18 │9時25分 │陳光男、謝淑│相對成交27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56秒 │秋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7頁 │ ├───┼─┼────┼────┼──────┼────────────┼───┼───────┼────┼────┼────┼──────┤ │十九 │1 │97.1.23 │10時14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5.5元,1筆委買410仟股│2.09%│使成交價由45.2│跌幅5.19│跌幅5.99│跌幅2.28│調查局北機組│ │23,296│ │ │36秒起 │ │(計成交381仟股) │ │元上漲至45.5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上漲6檔) │ │ │ │第186 頁 │ │ ├─┼────┼────┼──────┼────────────┤ ├───────┤ │ │ ├──────┤ │ │2 │97.1.23 │11時11分│元瑞投資公司│以43.7元,1筆委買200仟股│ │使成交價由43.5│ │ │ │調查局北機組│ │ │ │ │25秒起 │ │(計成交96仟股) │ │元上漲至43.7元│ │ │ │移送卷第1 冊│ │ │ │ │ │ │ │ │(上漲4檔) │ │ │ │第186 頁 │ │ ├─┼────┼────┼──────┼────────────┤ ├───────┤ │ │ ├──────┤ │ │3 │97.1.23 │9時50分 │智凱投資公司│相對成交10仟股 │ │ │ │ │ │本院金上重訴│ │ │ │ │30秒 │、陳光男 │ │ │ │ │ │ │字14號卷二第│ │ │ │ │ │ │ │ │ │ │ │ │87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