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蔡永昌王美玲王梅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孚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611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849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孫孚智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所辯:伊將該2 筆款項置於保全管理室後方保險櫃乙節,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再遭被告挪用之金額高達現金74000 元,被告將數萬元之租金置於各保全人員皆可使用開啟之保險櫃內,長達1 個月以上,甚未於交接班時就此事實交代輪值保全,以確保保險櫃內現金不遭他人取走,所辯與常情有違。又被告雖辯稱:99年2 月份馮全平車位租金,伊因重感冒忘記存了云云,惟被告就患有重感冒乙情,亦未提出事證以證明,所辯是否屬實,尚有疑議。

㈡再新寶天第公寓大廈(以下簡稱新寶大廈)停車位縱有變更編號,致被告為免爭義,而未將99年4 月收取之李敏如車位租金存入帳戶,然被告既認此租金應如何入帳有疑義,當就此疑義與其他保全人員、新寶大廈管理委員會總幹事詢問,而非逕將收取之租金一再由己保管,未為任何處置,俟告發人林金發發現始存入銀行帳戶,益證被告主觀上具有侵占之犯意甚明,則原審判決逕行採信被告所辯,認被告主觀無侵占犯意,容有未洽。爰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合法判決。

三、經查:

㈠上訴意旨主張被告孫孚智有侵占之事實,其所執之各項事由,業據原審詳予調查,並於原判決理由中逐一說明調查結果及所得心證,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提出上訴,尚無理由。

㈡復按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146號著有判例。本案被告對於保管之上揭停車位租金,雖有遲延交付之事實,惟是否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事實,尚未有積極之證據證明之,上訴意旨主張:被告對於所辯「伊將款項置於保險櫃內而未挪用」,未能提出任何證據為證明等語,尚與前揭說明有違,且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尚非的論。

㈢再按,新寶大廈於上揭期間有車位重新編號之事實,業經調查明確。稽諸每個人思慮周延、行事謹慎之程度不一,對於車位重編所生之租金處置事宜,被告與其他保全人員及總幹事洽詢,固屬正辦,惟被告未為此途,亦有可能係因思慮、行事未及周延,亦難憑此遽認被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侵占之事實,此部分上訴意旨,歉難採之。綜上,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麗鈴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王梅英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