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39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23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信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涉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1282號,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68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信成係於民國(下同)100 年7 月29日經原審以100 年度易字第1282號判決「林信成竊盜,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伍月;又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該判決於100 年8 月5 日送達被告後,經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00 年8 月9 日具狀提起上訴,有前開判決書及送達證書(見原審卷第140 頁)、上訴狀之收受日期章戳(見本院卷第11頁)可憑。惟被告於提起上訴時,僅以「主旨:為申請刑事上訴乙事,說明:緣被告林信成受台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12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因不服判決,故依法提請上訴,並函請貴院容待理由狀後補。」表明其上訴意旨,而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原審乃於100 年9 月5 日以書函通知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有該通知書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56 頁),被告迄未補提上訴理由,亦經本院向原審法院查詢在案,有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因認本件被告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