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7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5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美珍
- 選任辯護人
- 陳昭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有關處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被告陳美珍判處有期徒刑部分,已於該判決第58頁理由欄及第68頁附表一編號6部分,記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惟於主文欄第二項,有關被告陳美珍處有期徒刑部分,漏未記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