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21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821號
- 上訴人
-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秦 全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三贅引「末查,被告本件犯罪之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 且所犯之罪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情形,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附此敘明。」,應更正刪除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係判決被告秦全業務侵占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相關減刑之適用。惟本院判決理由欄貳、三贅列「末查, 被告本件犯罪之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情形,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附此敘明。」,核係誤繕贅述,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