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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21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周煙平林銓正王屏夏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821號

上訴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秦 全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三贅引「末查,被告本件犯罪之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 且所犯之罪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情形,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附此敘明。」,應更正刪除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係判決被告秦全業務侵占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相關減刑之適用。惟本院判決理由欄貳、三贅列「末查, 被告本件犯罪之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情形,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附此敘明。」,核係誤繕贅述,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王屏夏

書記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2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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