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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04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憲裕楊智勝游紅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0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靜芬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83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 119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 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靜芬於民國100 年1月3日所提出之上訴狀,未附具任何理由,經原審法院於100年2月25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補正上訴理由,上開裁定已於100年3月7日寄存被告住所地所屬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依法於同年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則其補正上訴理由期間,應自發生送達效力之翌日起,計至同年 3月24日止,即已屆滿,惟上訴人於期限經過後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前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04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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