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4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輝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60號,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1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20 號,起訴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179 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8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輝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460號駁回上訴在案,該判決正本於民國100 年6 月7 日送達被告住所,並由被告親收,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期間,自其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即100 年6月8 日起算,至100 年6 月17日屆滿,加計2 日在途期間,被告上訴期滿日本應為100 年6 月19日,惟因100 年6 月19日為星期日,故其上訴期間應至100 年6 月20日屆滿。詎被告遲至100 年6 月21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有被告所提刑事上訴狀上蓋具之本院收狀戳可參,其告逾越法定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上訴逾期甚明,是本件上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