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7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俊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俊儀因搶奪等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0年4 月29日囑託送達該院100年度訴字第340號第一審判決,並經被告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67頁),嗣被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以100年5月11日北院木刑至100訴字第340號函通知被告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年5月30日內(原屆滿日100年5月29日為星期日,故以次日代之)補提上訴理由書,該通知並於100年5月18日囑託送達予被告親自收受,亦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76頁),但被告遲至今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