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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62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沈宜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7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俊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俊儀因搶奪等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0年4 月29日囑託送達該院100年度訴字第340號第一審判決,並經被告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67頁),嗣被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以100年5月11日北院木刑至100訴字第340號函通知被告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年5月30日內(原屆滿日100年5月29日為星期日,故以次日代之)補提上訴理由書,該通知並於100年5月18日囑託送達予被告親自收受,亦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76頁),但被告遲至今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62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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