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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1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蔡永昌陳貽男王梅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1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呂世揚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 年度上訴字第314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世揚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384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呂世揚有關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144號於100 年10月27日判決確定,有本案卷宗可稽。茲被告此部分所犯,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揆諸前揭說明,就此部分自屬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王梅英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144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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