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239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239號
- 上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燕傑
- 選任辯護人
- 鄭懷君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冠閔
- 選任辯護人
- 李柏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周金城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昆賢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文正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志勇
- 被告
- 蔡淑珍
- 被告
- 劉耀全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即判決書第二十五頁第十五行關於附表一編號2、6、7、8、10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1、2、6、7、8、10;第二十六頁第十二行應更正刪除「77」二字、附表欄即判決書第四十七頁附表二編號19「同上」2字應更正為「同編號9」。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茲發現有上開誤寫之顯然錯誤情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