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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5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博志劉興浪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751號

上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明儀
選任辯護人
曾培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 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日期欄「中華民國10年5 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0年5 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正本日期欄「中華民國10年5 月31日」之記載,與原本不符,係屬誤繕,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依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51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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