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751號
- 上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明儀
- 選任辯護人
- 曾培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 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日期欄「中華民國10年5 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0年5 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正本日期欄「中華民國10年5 月31日」之記載,與原本不符,係屬誤繕,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依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