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3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932號
- 上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梁峻瑞
- 選任辯護人
- 扶助律師鄭曄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被告欄之次行應增列「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鄭曄祺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漏列之情形,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