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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童有德劉方慈陳祐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932號

上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峻瑞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鄭曄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被告欄之次行應增列「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鄭曄祺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漏列之情形,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祐治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32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