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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交抗字第265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晴教吳啟民王敏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抗字第265號

抗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
受處分人
陳富貴

上列抗告人因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1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所為裁定(原處分案號: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陳富貴於民國(下同)99年6月4日上午5時35分許,騎駛車牌號碼210-BEM號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2段與文化南路交岔口時,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為警製單舉發之事實,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規定,自應由受處分人所涉違規行為地(新北市三重區)之管轄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處理,而本件經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裁決後,受處分人不服聲明異議,受理本件聲明異議之法院應為裁處機關所在地(新北市蘆洲區)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審法院並無管轄權,自應依法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對蘆洲監理站99年7月20日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裁決聲明異議,業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324號裁定確定,該院並於99年12月8日以基院義刑和99交聲324字第14056號函通知執行在案,故受處分人再就相同事件聲明異議,聲請撤銷原裁決處分,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異議權既已喪失,且無從補正,本件聲明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裁定本件管轄錯誤,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恐有未洽,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俾維持公正云云。

三、按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5日內,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不服處罰,依法聲明異議者,處罰機關應於接受異議狀5日內,製作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聲明異議移送書,將案卷及有關證物連同聲明異議書狀,送交「該管地方法院」審理,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5條分別定有明文。法院受理聲明異議既屬救濟程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18號解釋),並非為第一審程序,自應依交通違規行政罰之性質,適用同條例或法規命令所定之管轄權。前開法規命令既已明定受理聲明異議之法院為裁處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非同條例或相關法規並無特別規定聲明異議法院管轄權之分配。其理如同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判,提起救濟之管轄第二審法院,均係以管轄地方法院之第二審法院定之,並非再重新審視行為人之住所地、居所地或犯罪地而定自明。否則,救濟法院之管轄,極易隨受處分人住居所變更之時間點,隨時處於不確定之狀況,易形成管轄權消極衝突之情事(本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4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次按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應先為形式上之審理,如不合於管轄權之規定又未經依法裁定由該法院管轄者,該法院對之即無管轄權,縱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仍應先就有無管轄權而為審判,因有管轄權而後可言受理與否,如無管轄權,即無不受理之可言(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2361號判例、70年度台上字第35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陳富貴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之裁決書,係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掣發,該裁決機關所在地在新北市蘆州區○○○路163號,依前開說明,管轄法院應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原審法院並非該裁決機關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原審因認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管轄權,而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304條之規定,裁定本件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管轄錯誤,並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待該院受理後,再行審查是否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經核並無不合,待該院受理後,再行審查是否有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之適用,經核並無不合,原處分機關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5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交抗字第265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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