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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年上字第 236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上字第 2361 號

日期 31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繫屬於法院之案件,如不合於該條項規定而又未經依法裁定由該法院管轄者,該法院對之即無管轄權,縱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該法院仍應先就有無管轄權而為審判,因有管轄權而後可言受理與否,如無管轄權,即不受理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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