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979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王敏慧崔玲琦劉秉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979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聰華

具 保 人 黃崇洲

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沒入保證金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2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聰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黃崇洲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原裁定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9年10月15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受刑人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傳拘無著業已逃匿並經通緝,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裁定具保人黃崇洲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沒入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年7月19日發布通緝,旋於同年7月26日緝獲並送監執行,是原審於同年7月27日裁定沒收保證金時,受刑人已入監執行,難認有逃匿之情,原裁定沒收保證金難謂適法,爰聲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

㈠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仍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被告在法院裁定前經緝獲歸案,即不可謂其逃匿而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66號裁定、93年度台非字第50 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本件受刑人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諭知以1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原審法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280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3月,並於100年4月7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拘未著,均未到案執行,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0年6月16日中警分刑拘字第1007033890號函、100年7月7日中警分刑拘字第1007037291號函、拘提報告書等影本在卷可稽。惟原審於100年7月27日以受刑人傳拘無著,顯已逃匿為由,裁定將具保人上開所繳納之保證金諭知沒入時,受刑人已於同年7月26經緝獲並送監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執緝字第1978號),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為憑。是受刑人既於原審為裁定沒入保證金前,即入監服刑,揆諸上開判例意旨,自不得謂受刑人顯已逃匿而得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原裁定諭知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顯非適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駁回檢察官沒入保證金之聲請。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劉秉鑫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979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