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9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9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浩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浩志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受刑人劉浩志因犯如附表所示9 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宣告刑應更正為有期徒刑4 月、附表編號8 所示之罪宣告刑應更正為有期徒刑5 月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