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87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黃明珠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明珠提出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由
本件被告黃明珠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處分,嗣經本院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茲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500,000元之保證金後解除限制出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