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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87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周政達許永煌趙文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8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黃明珠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明珠提出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由

本件被告黃明珠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處分,嗣經本院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茲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500,000元之保證金後解除限制出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趙文卿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87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