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5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陳元忠
- 選任辯護人
- 陳達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元忠提出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元忠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現由鈞院羈押中,惟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陳元忠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銀行法第29條之1 、第29條第1 項、第125 條第1 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係經檢察官發布通緝後始到案,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陳元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其若能提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之保證金,應得擔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即無繼續羈押必要,是准於提出一百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予限制出境、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