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59 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59 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令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4 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四行「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前揭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前揭應予更正之處,按上揭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