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59 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洪光燦宋明蒼李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59 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趙令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4 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四行「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前揭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前揭應予更正之處,按上揭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李麗玲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59 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