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1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11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林嘉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1日所為裁定(100 年度聲字第35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嘉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之理由,逾期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林嘉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其所提抗告狀並未敘述抗告理由,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