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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1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沈宜生林明俊吳炳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11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林嘉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1日所為裁定(100 年度聲字第35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嘉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之理由,逾期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林嘉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其所提抗告狀並未敘述抗告理由,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吳炳桂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11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