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彥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章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彥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審理最後事實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