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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彭政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張志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漏載「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併科罰金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杜宜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9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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