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9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張志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漏載「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併科罰金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