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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9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郭雅美陳志洋李麗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9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鈺鑫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鈺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鈺鑫因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1年8月,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檢察官不服,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4404號就圖利罪部分,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減為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1年,另就受刑人所犯縱放人犯罪部分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上訴後,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918號判決就縱放人犯罪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另就圖利罪部分經本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25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減為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1年,受刑人上訴後,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028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二罪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767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2月1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此有該部矯正司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81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9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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