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鈺鑫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鈺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鈺鑫因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1年8月,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檢察官不服,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4404號就圖利罪部分,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減為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1年,另就受刑人所犯縱放人犯罪部分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上訴後,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918號判決就縱放人犯罪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另就圖利罪部分經本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25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減為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1年,受刑人上訴後,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028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二罪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767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2月1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此有該部矯正司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81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