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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07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郭雅美李麗珠洪于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0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影 27歲民.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063號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影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案件,前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063、4372號判決無罪在案,實已無繼續限制聲請人出境保全之必要,且聲請人於民國98年10月17日在臺灣生下一子後,今又懷胎即將臨盆,足見聲請人並無鋌而走險、潛逃隱匿之可能。又聲請人因案滯留臺灣,自97 年1月1日起迄今未曾返回大陸與大陸的家人相聚,思念倍深,而聲請人所持大陸地區人民逐次加簽入出境證業於98年間過期,致聲請人這幾年都無法工作,家庭生計出現重大困難,就連聲請人大陸護照都即將到期失效,爰請解除其限制出境之處分云云。

二、按限制被告之住居,其目的在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以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是以對具保並限制住居之被告,有無繼續限制其住居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而限制被告出境,僅在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不得擅自出國,俾便於訴訟程序之進行,較之限制居住於某縣某鄉某村,其居住範圍更為廣闊,是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名稱雖有不同,然限制出境仍屬限制住居之處分,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法院是否解除限制出境,其審酌之情形亦同。

三、經查:聲請人陳影因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8月12日以北檢玲陽97偵10161字第141號函限制出境,而本案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063號審理結果,固以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仍不足以證明聲請人有此犯行,而諭知其無罪之判決,惟公訴人不服,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中,尚未確定,顯然仍存有疑點待上級法院審理確認。再衡以聲請人本居住在大陸地區,顯可長久留滯生活,為排除未來審理調查期間不必要之拖延,及促使本件審判之順利進行,本院認仍有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至被告所舉家庭生計困難、思念大陸地區親人、及證照過期等,並非法定解除限制出境之事由,且此非不能分別透過社會救助、即時視訊、及兩岸互助機制處置,故其所請解除限制出境,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0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