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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7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陳筱珮孫惠琳楊貴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7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鄒福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鄒福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福全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92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並經該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26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770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531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案嗣又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717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6 月確定。於99年3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02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楊貴雄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73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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