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80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蔡永昌王美玲蔡新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18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秀月原名林家溱.

上列聲請人因偽證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413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0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 214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42、33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提出再審理由書,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與法定程式有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蔡新毅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80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