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20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202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王梅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7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61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62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毋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梅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