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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202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錦樑陳恆寬張惠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20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梅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7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61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62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毋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梅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張惠立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202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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