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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7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洪光燦宋松璟蘇素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72號

受刑人
高大慶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受刑人高大慶民國58年10月22日生,應更正為民國54年12月11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是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受刑人高大慶民國58年10月22日生之記載係屬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蘇素娥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72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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