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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洪光燦郭雅美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

原告
林慶文
被告
廖家聯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0年度上易字第166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億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與訴外人廖元江、陳秀昭通謀為虛偽買賣,隱匿財產,損害原告債權(詳如自訴事實)。系爭台北市○○路00巷00號6樓房地之買賣價金為1億450萬元,被告與廖元江等人所為共同侵權行為,造成原告損害1億元,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系爭房屋確係訴外人廖陳鍫與王阿鸞所購買,被告只是代表簽約。被告就系爭房屋付款及移轉登記,全未參與,亦不知詳情。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自字第17號判決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660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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