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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告
林雨嫻原名林華莉.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被告
周守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99年度金上訴字第5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原審之訴駁回,並陳述未為任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諭知免訴,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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