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林雨嫻原名林華莉.
- 訴訟代理人
- 陳純仁律師
- 被告
- 周守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99年度金上訴字第5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原審之訴駁回,並陳述未為任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諭知免訴,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