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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

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許宗和潘進柳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梁家樺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爭輝

詹美年

陳光男

上列被告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因本院100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證券交易法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本件刑案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等三人均有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等三人上開刑案部分無罪並據以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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