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21號
- 原告
- 施克昌
- 被告
- 彭德保
國立交通大學
兼法定代理人吳重雨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9年度上易字第259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暨事實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㈠被告彭德保部分:答辯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
㈡被告國立交通大學、吳重雨部分: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