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1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宋祺陳明珠林孟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21號

原告
施克昌
被告
彭德保

      國立交通大學

兼法定代理人吳重雨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9年度上易字第259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暨事實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㈠被告彭德保部分:答辯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

㈡被告國立交通大學、吳重雨部分: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1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