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 法定代理人
- 龔昶仁
- 訴訟代理人
- 黃仕翰律師
- 被告
- 郭田發
高明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2號貪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關於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所示,請求被告郭田發、高明德賠償損害部分及聲請宣告假執行部分,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關於訴之聲明第二項所示,請求被告高明德賠償損害部分,因關於此部分之刑事訴訟經本院諭知被告高明德無罪,另由本院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