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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洪光燦楊智勝吳啟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偉霖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3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偉霖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罪部分,經原審法院判決後,被告王偉霖及檢察官均未對此部分提起上訴於本院,是此部分犯行已告確定;又被告王偉霖被訴無罪部分,因無上訴利益依法不得上訴,茲上訴人即被告王偉霖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啟民

書記官 賴以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3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