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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792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彭政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792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許琪玲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 月26日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諸該法第420 條、第421 條及第422 條之規定自明;而裁定並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642 號、72年度台抗字第381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許琪玲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1 年度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及本院97年度家上字第323號民事判決,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依前揭說明,該刑事裁定及民事判決,均非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得聲請再審之對象,原審因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792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