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79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792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許琪玲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 月26日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諸該法第420 條、第421 條及第422 條之規定自明;而裁定並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642 號、72年度台抗字第381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許琪玲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1 年度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及本院97年度家上字第323號民事判決,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依前揭說明,該刑事裁定及民事判決,均非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得聲請再審之對象,原審因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