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上字第32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上字第323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南雪貞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曾昭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成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上午10時20 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上字第323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成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上午10時20 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