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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上字第323號

確認婚姻成立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陳駿璧連士綱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上字第323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成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上午10時20 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上字第323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婚姻成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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