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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26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惠立魏瑞紅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26號

                   101年度聲減字第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受刑人
陳碧峰

上列聲請人等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

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101年度聲減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碧峰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碧峰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⑴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⑵聲請人即受刑人陳碧峰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雖本件受刑人所減得之刑雖均為6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惟因所犯附表編號2之違背職務行賄罪並非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尚不得易科罰金,故就該罪所減得之刑及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均不併予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且該罪原宣告褫奪公權未逾1 年,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4條規定,亦無庸再予減輕,均併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陳碧峰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賭博                      │貪污治罪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
│              │                          │依刑事妥適審判法第7條規定 │
│              │                          │減為有期徒刑1年,禠奪公權1│
│              │                          │年                        │
├───────┼─────────────┼─────────────┤
│  犯 罪 日 期 │80年4、5月間起至同年11月  │81年9月初起至82年月下旬   │
├───────┼─────────────┼─────────────┤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82年度偵字第8252號│士林地檢82年度偵字第第7758│
│年度及案號    │                          │、7759、7760、7761、7796、│
│              │                          │7860、7910、8074、8249、82│
│              │                          │52、8303、8712、9178、9303│
│              │                          │、9583、9601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實審  ├───┼─────────────┼─────────────┤
│      │案  號│84上訴字第629號           │99年重上更㈤字第123號     │
│      ├───┼─────────────┼─────────────┤
│      │判決日│85.4.24                   │100.1.25                  │
│      │期    │                          │                          │
├───┼───┼─────────────┼─────────────┤
│確定判│法  院│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
│決    ├───┼─────────────┼─────────────┤
│      │案  號│84上訴字第629號           │101台上字第2127號         │
│      ├───┼─────────────┼─────────────┤
│      │判決確│85.4.24                   │101.4.30                  │
│      │定日期│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68條               │81年7月17日公佈修正貪污治 │
│              │                          │罪條例第11條第1項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後徒期、拘│有期徒刑2月(已執行完畢) │有期徒刑6月,禠奪公權1年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26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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