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3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蔡聰明汪梅芬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琪華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聲減字第一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琪華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應減刑,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並與附表編號2、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王琪華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已執行附表編號1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本件應否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第八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3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